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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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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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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 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土地使用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 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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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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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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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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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投资的金额或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及以下;
(二)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50%及以下,或绝 对金额500万元及以下;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无法计算的,则本款不适用;若被收购、出 售资产是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或亏损以与这部 分产权相关净利润或亏损计算;
(三)公司投资的金额或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及以下。
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 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 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 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度、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 的审批手续、本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 研究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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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在初审的基础上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
(四)按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总经理组织实 施,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 实施小组。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 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出投资评估,提出评估报 告呈报公司管理层,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组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 号:对外投资公告》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 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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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 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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