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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FA Technology Industry Co.,Ltd.,CN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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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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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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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 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及时化解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核财务”)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 性,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中核财务的负 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任办 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和中核财务相关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原则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中核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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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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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在中核财务的存 贷款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 贷款情况。
第七条. 作为公司存、贷款风险处置机构,一旦中核财务发生或 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工作。
第八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工作。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 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预防。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 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款情况以及中核财务经营情况、监管动态 等信息,并建立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识别、评 估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 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存、贷款风险 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存贷款风险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存贷款风险情况,如遇 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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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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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中核财务的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核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 进行评估,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中核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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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核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 条、 第32 条或第33 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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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核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34 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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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核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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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可能影响中核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 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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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核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的50%或该股东对中核财务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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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在中核财务的存款余额占中核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 例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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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核财务的股东对中核财务的负债逾期1 年以上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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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核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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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核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 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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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核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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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核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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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 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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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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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敦促中核财务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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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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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启动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 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 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 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与中核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 议》中应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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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中核财务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 解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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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中核财务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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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中核财务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 资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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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终止与中核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 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中核财务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中核财务的金 融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中所述“下属公司”的范围适用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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