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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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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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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 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经营班子, 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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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后,公司应与其分别签订聘 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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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四条 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 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勤 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相对适应,由总经理具体分工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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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 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五章 财务总监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 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财务总监每届任 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工作职权有: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 理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 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 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十)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 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 理职责及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购买资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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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经理 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必要时,公司董事、被邀请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经总经理提出或占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包含本 数)人员提出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就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以下交易事项进行讨论(下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6、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10%的事项;

7、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 除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由总经理在总结归纳与会成员意 见后作出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 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分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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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

第七章总经理的解聘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总经理主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二)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三)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四)任期届满而未续聘;

(五)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经营班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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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或 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有充分证据证 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包括违约金与赔偿金。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经理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公司(或 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经理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 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经理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的;

(四)总经理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总经理的辞职 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相应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原则上至少每 年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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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 (六)资产运营和经营盈亏情况;

  •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 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 规定办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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