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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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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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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 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及经 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深交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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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 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 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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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 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纪要,并将该会议纪要提交公司全体 董事和监事;

(九)协助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 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在 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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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 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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