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0, 2021
55301_rns_2021-08-10_c2907a7e-e622-4ab8-b8a5-84984502b95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
1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并配置至少3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 任免。
第九条 为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享有以下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2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3
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重心,对涵盖的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 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
-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公司及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是否指派专人/部门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5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6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7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 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二)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三)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准则
(一)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合适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切忌模棱两可。
-
(三)审计报告出具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
-
应沟通充分。
(四)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恰当性负责,被审计对象对报送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及内 部控制评价结果,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包括常规性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项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
8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 司。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