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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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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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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 见。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 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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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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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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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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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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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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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人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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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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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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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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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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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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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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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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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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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完整,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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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审计委员会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 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 提案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应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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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 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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