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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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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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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 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 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 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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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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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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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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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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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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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 幕交易。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 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