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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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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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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内部控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 (五)股票、基金投资;

  •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

  •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

  • 有利于积累资金;

  •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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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 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 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董事长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 要执行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 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 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根据 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可行性分析,对拟投资项目进行 项目立项、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同时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 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准备工作应由战略投资中 心协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需包 括投资、财务、法律、审计,其他人员视具体投资项目而定,必要时可邀请外部 中介机构或专家参与。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查监督、效益评 价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资 管理的部门应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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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逐层报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 行审批。除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 (一)按照投资项目的《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

  • (企业)经营期满;

  •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处 置对外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 运营决策。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 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的《子公司管 理办法》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 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 汇报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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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 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 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垂直管 理,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协同战略投资中心,按月取得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定期 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 的一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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