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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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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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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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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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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5】月【19】日签署: 甲方: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越孟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玉古路 138 号杭州玉泉饭店 920 室
乙方: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艳,董事长。 住所:杭州市延安路511号元通大厦1119室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就双 方签署的《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 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中关于甲方认购乙 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支付方式签署本补充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在双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及本协议 2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支付全部 认购资金的 5%(计人民币 1000 万元)作为保证金划入乙方或主承销商(保荐机 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该保证金将由乙方在甲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三条的 要求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至甲方转账账户。
2、如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乙方应在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结果出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全部保证金退还 甲方转账账户。保证金计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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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3、如甲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三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认购 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即构成甲方违约, 甲方按照本补充协议已支付的保证金将作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违约金,不予返还。 如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还应赔偿不足部分。
4、本补充协议为《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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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补充协议未涉事项,适用《股份认购协议》。
- 6、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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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章页
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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