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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Dec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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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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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2-061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汉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8 月23 日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2000 万元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汉鼎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鼎”),主要投资智能高清视频系统项目。2012 年9 月29 日,上海汉鼎完成工商注册。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汉鼎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2 年12 月7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水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主 要为:
一、上海汉鼎已经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7331110182600124891,截止2012年11月14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汉鼎智能高清视频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海汉鼎可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上海汉鼎承诺上 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 通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及公司。上海汉鼎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上海汉鼎、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上海汉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汉鼎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上海汉鼎、银行和公司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上海汉鼎、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上海汉鼎和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海燕、谢晶晶可以随 时到银行查询、复印上海汉鼎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上海汉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上海汉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上海汉鼎、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 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上海汉鼎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海汉鼎、银行、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上海汉鼎、银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上海汉鼎、国信证券、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上海汉 鼎、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银行在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 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就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浙江证监局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查询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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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各项情况;对于专户银行累计三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 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浙江证监局调查专户的情况,上海汉鼎可单方面终止四方 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上海汉鼎、银行、国信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上海汉鼎、银行、国信证券、公司四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上海汉鼎备用。
备查文件:上海汉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支 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方签订的《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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