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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pr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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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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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8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2]226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1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00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合计人民币45,524,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476,000.00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3月12日出具的 会师报字[2012]第11060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 券”)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余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1、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 11005160681011。专户 1 截止 2012 年 4 月 10 日,账 户余额为 22547.0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项目募集资金共计 22547.06 万元, 其中三个月存款 17000 万元,除定期存款外其余为协定存款。

2、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 134027516010005721。专户 2 截止 2012 年 4 月 10 日, 账户余额为 4997.5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区域中心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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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项目募集资金共计 4997.52 万 元,其中三个月存款 2500 万元,除定期存款外其余为协定存款。

3、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 3”),账号为 356980100100411972。专户 3 截止 2012 年 4 月 10 日, 账户余额为 7503.0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项目募集资金共计 7503.02 万元,其中一年 期存款 2492.15 万元,三个月存款 2000 万元,除定期存款外其余为协定存款。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海燕、谢晶晶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开户银行在每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每年 1 月 15 日前和 7 月 15 日前)向浙江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浙江证监局可采 取现场检查、书面查询等方式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各项情况;对于开户银行累计三 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证监局调查专户 的情况,公司可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 1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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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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