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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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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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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会议文件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前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子公司 资金的情况,金额为12,405万元。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5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除前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尚有7,000万元待归 还外,其他非经营性占用已经归还。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已归还2,000万元,根 据公司要求,前控股股东承诺在2020年5月31日前将上述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归还至上市公司。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汇总表》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除此 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其他情 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19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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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说明。
2、2018年公司为杭州汉鼎俏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一号店、二号店房屋租 赁合同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1,199.1688万元,同时杭州汉鼎俏星商业发展有 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杭州俏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担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董事会制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董事会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给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情况与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一致。报告 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及相关披露信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公司 2019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结论认为: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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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截止报告期末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已经销户。
四、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期内, 公司已经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公司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健全和 完善,及时修订已发现缺陷的相关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经审阅,我们认为《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19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 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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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亚力】 【吴飞】 【范悦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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