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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Nov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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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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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汉鼎宇 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回购公司股票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 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 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聘任王雅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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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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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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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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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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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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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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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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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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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雅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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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亚力】 【吴飞】 【范悦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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