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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ug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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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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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和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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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召开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 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及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3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杭州 市天目山路 181 号天际大厦 6 楼会议室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 方路遥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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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 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 日上午 09:30 11:30, - 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52,881,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46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6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53,745,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34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 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471,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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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曾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黄门马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方路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王舒扬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金雪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陶宝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周亚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吴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项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李嫣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徐策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1 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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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曾渊、黄门马、方路遥、王舒扬、金雪军、陶宝山为公司非 独立董事。
① 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曾渊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票数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② 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黄门马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③ 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方路遥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④ 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王舒扬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⑤ 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金雪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⑥ 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陶宝山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周亚力、吴飞、项坚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①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周亚力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票数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②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吴飞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票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③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项坚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票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嫣、徐策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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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① 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李嫣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票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② 以投票数 253,745,730 票同意,选举徐策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票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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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宇佑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赵 寻
缪诗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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