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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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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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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了解和核查,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十三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王雅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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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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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 (二)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
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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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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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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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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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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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 6、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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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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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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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雅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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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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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 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 行,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 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铮】 【寿邹】 【吴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