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trait Innovation Internet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Oct 19, 2017
55301_rns_2017-10-19_8e9c9c09-4c3b-41ee-9dd0-7fcc667107b1.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授予数量 和行权价格以及注销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以下简称 汉鼎宇佑 、 汉鼎股份 、 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汉鼎宇佑的委 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 简称“《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曾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2014 年 1 月 27 日、2014 年 2 月 28 日和 2014 年 7 月 25 日、2015 年 2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 7 月 13 日、2015 年 9 月 8 日、2015 年 12 月 28 日、2016 年 9 月 29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分别为汉鼎宇佑股票期权计划出具了《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授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杭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
州)事务所关于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调整以及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 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调整激励对象及数量法律意见书》”)、《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次行权法律意见 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授予数量以及注销第二个行权期已授予股票 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调整激励对象和数量以及注销第二个行权期股 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汉鼎宇佑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 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注销第三个行权期股票 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法律意见书外,涉及汉鼎宇佑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法律问题的 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授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历次《调整激励对象及数量法律意见书》、《首次行 权法律意见书》、《调整激励对象和数量以及注销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 见书》等的相关表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继续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
1、2017 年 10 月 19 日,汉鼎宇佑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因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行权价格的议 案》,同意因 3 位激励对象的离职取消对该 3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已 授股票期权合计 21.6 万份并予以注销,并对公司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 调整;同意因实施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
2、2017 年 10 月 19 日,汉鼎宇佑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因 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行权价格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因 3 名激励对象的离职取消对该 3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行权 的已授股票期权合计 21.6 万份并予以注销,并对公司调整后的首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核查后发表了审核意见。同意因实施 2016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3、2017 年 10 月 19 日,汉鼎宇佑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 3 名激励对象的离职 而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取消对该等离职对象所持有的尚未 行权的已授权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以及因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行权价格的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前述调整均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汉鼎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汉鼎宇佑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以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上述授权和批准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 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涉及的调整
根据汉鼎宇佑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因激励对象张若男、黄丹 宇、洪宇卫等 3 人因个人原因已办理离职手续,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
稿)》相关规定,取消对这 3 名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权期权合计 21.6 万份并予以 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 3.6 万份、第二 个行权期获授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已注销 10.8 万份)。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从 17 人调 整为 14 人,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总数从 240 万份调整为 218.4 万份(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 36.4 万份、第二个行权期获 授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已注销 109.2 万份)。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数量 不变。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 期权(万份) |
股票期权占计 划总量比例 |
标的股票占 总股本比例 |
|---|---|---|---|---|
| 黄门马 | 董事,总经理 | 50 | 13.74% | 0.11% |
| 庄 良 | 副总经理 | 56 | 15.38% | 0.12% |
| 杨晓江 | 机电事业部总经理 | 16 | 4.40% | 0.03% |
| 其他11 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242 | 66.48% | 0.53% | |
| 合计 | 364 | 100% | 0.79%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规定。
-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内容
根据汉鼎宇佑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因实施 2016 年度 权益分派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因派息调整如下:
-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
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9.5649088-0.01=9.5549088 元 预留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12.3349088-0.01=12.3249088 元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因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 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三、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1、2017 年 10 月 19 日,汉鼎宇佑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获授股票期权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 销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 决定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 票期权,其中:①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的第 三个行权期对应的 109.2 万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总量 220.8 万股的 49.46%; 公司总股本的 0.24%)股票期权,公司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即第 四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09.2 万股。②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的第三个行权对应的 1.2 万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总 量 220.8 万股的 0.54%;公司总股本的 0.0026%)股票期权。公司剩余未行权股 票期权预留部分(即第四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2 万股。
2、2017 年 10 月 19 日,汉鼎宇佑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获授股票期权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 销的议案》,同意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 件,决定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 股票期权。
3、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汉鼎宇佑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股票 期权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上述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
1-3 号》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四、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内容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 为:2016年度较2013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2.80%;2016年度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74%。”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 准无保留审计报告意见,2016年公司净利润39,435,059.93元,较2013年净利润 58,050,771.77元下降32.07%,2016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22%,因此, 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达到。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在行权期内,如未达到以上行 权条件或激励对象在行权有效期内放弃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因 此,公司应将达到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的110.4万份股 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汉鼎宇佑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内容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汉鼎宇佑本次因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备忘录 1-3 号》及《股 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汉鼎宇佑因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备忘录 1-3 号》及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汉鼎宇佑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已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 意见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披露注销 完成公告。
第三部分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7 年 10 月 19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汉鼎宇佑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以及注销第 三个行权期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 胡小明
李 燕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