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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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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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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2021-040 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7 月30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满足最新监管要求,服务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根据新《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 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国网英大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1 | 第三条 公司于2000 年9 月经上海市 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19 号 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4645920X。2003 年9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发字[2003]113 号文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 万 股,于2003 年10 月1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0 年9 月经上海市 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19 号 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4645920X。2003 年9 月 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 万股,于2003 年10 月1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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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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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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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融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 根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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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产、以产兴融、协同发展、提升价 电网、服务实业、产融协同、创造价 一 值,打造 流的产融结合型公司。 值,依法合规、稳健运营,打造具有 一 能源特色国际 流的数字型绿色金 融和智能制造服务商。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1,843.574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571,843.574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为普通股571,843.5744 万股。 构为普通股571,843.5744 万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数为5,483 万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数为5,483 万股; 2003 年9 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003 年9 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 首次向境内会社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币普通股2,500 万股,公司股本增至 民币普通股2,500 万股,公司股本增 7,983 万股;2005 年6 月,公司根据 至7,983 万股;2005 年6 月,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 根据200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本增至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本 15,966 万股;2006 年4 月,公司根 增至15,966 万股;2006 年4 月,公 据200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 司根据200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本增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 至19,957.5 万股;2007 年8 月,经 本增至19,957.5 万股;2007 年8 月,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增发人民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增发人 币普通股666 万股,股本增至 民币普通股666 万股,股本增至 20,623.50 万股;2008 年4 月,公司 20,623.50 万股;2008 年4 月,公司 根据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 根据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 5 总股本增至41,247 万股;2009 年6 总股本增至41,247 万股;2009 年6 月,公司根据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 月,公司根据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方案,总股本增至61,870.50 万股; 方案,总股本增至61,870.50 万股; 2013 年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 2013 年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司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定向发行 公司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定向发 股份7,269.6272 万股,总股本增至 行股份7,269.6272 万股,总股本增 69,140.1272 万股;2014 年6 月,公 至69,140.1272 万股;2014 年6 月, 司根据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 公司根据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总 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股本增至124,452.2290 万股;2015 总股本增至124,452.2290 万股; 年12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 2015 年12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定向发行股 公司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定向发 份11,164.5533 万股,总股本增至 行股份11,164.5533 万股,总股本增 135,616.7823 万股;2020 年2 月, 至135,616.7823 万股;2020 年2 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国网英大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国网英大 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定向发行 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定向发行 股份395,541.7575 万股,总股本增 股份395,541.7575 万股,总股本增 至531,158.5398 万股;2020 年5 月, 至531,158.5398 万股;2020 年5 月, 公司非公开发行 40,685.0346 万股, 公司非公开发行 40,685.0346 万股,
2
| 总股本增至571,843.5744万股。 | 总股本增至571,843.5744万股。 | |||
|---|---|---|---|---|
| 6 |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 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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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 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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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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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 个月以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 个月以内又 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 起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起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
3
|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公司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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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 益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处以警告、处罚、降职、免职、开 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 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 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监事提交股东大会罢免;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职工监事提交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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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 |
4
|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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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下属子公司 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下属子公司 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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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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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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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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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 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 会、监事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 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 会、监事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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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会、 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 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以临 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会、监事会 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 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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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及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发表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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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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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 批准各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 略、经营计划及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建立与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相 匹配的人员体系架构及薪酬福利政 策;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
项;
-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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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薪 酬年度计划,纳入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
-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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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或在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批准各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 略、经营计划及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建立与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相 匹配的人员体系架构及薪酬福利政 策;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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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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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薪 酬年度计划,纳入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与 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战略与ESG 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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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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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 日以 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 日以 前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若出现紧急 情况,需要董事会尽快作出决议的,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 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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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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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是 经济管理、法律或财务方面的专业人 士,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 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的任职、选举产生及行使职 权等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其他规 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是 经济、金融、法律、财务或电力等领 域的专业人士,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 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调 研。 独立董事的任职、选举产生及行使职 权等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关于独立董 事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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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 委设书记一名,设党委副书记二名, 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 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公 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 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 期进行换届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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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 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一名,党委副书 记两名。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党 的纪委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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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 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 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 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择 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党委对拟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 推荐提名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 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 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 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 定,其主要职责: (一) 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 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 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 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 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 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 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 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 公司改革发展; (七)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 会等群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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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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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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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高级 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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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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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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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公司用工、薪酬年度计划,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向董事会 提出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建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公司用工、薪酬年度计划,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向董事会 提出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建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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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考核及薪酬事项; (九)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十)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考核及薪酬事项; (九)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十)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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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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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书面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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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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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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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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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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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 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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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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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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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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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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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以外”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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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无。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事项将提交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变更事宜。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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