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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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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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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中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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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的有关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二) 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 致的关联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 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以 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可 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五)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 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 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二) 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 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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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 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 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前款第(二)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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