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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ug 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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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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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 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 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 (八)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九)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 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十六)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 公司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九)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 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 公司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二)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 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四)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 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七)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 未经董 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及内幕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对重要未公开内幕信息,应尽可能 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

第十三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上海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内幕信 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因所在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 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 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股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及时向上海证监 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大股东、实际控股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好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 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 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 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申报明确如 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 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

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于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 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

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 二十九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 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 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2010 年8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