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10, 2010
56783_rns_2010-04-10_60429519-ef3a-470f-9927-2ccbedd58b5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经营单位。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 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 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 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管 理制度进行修改。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