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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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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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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3 第三章 定期报告...............................................................4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5 第五章 信息披露标准............................................... ...........7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14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4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16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16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8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18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8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19 第十四章 附则.................................................................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信息,应当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 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 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 鼓励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和已登记内容披露 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的文件与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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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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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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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 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 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 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 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前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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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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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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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 行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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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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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公告,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 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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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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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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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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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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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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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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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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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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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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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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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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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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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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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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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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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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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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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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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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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 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 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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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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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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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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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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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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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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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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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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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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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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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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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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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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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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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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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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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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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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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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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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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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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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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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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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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
-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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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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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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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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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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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 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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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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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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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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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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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 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公司股价持续异常,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通过公开方式主动与投资者和媒体进行 沟通,并于次日披露沟通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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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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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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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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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担保(不含主营业务);
-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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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 债权、债务重组;
-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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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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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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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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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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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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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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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四条第(1)项至第(2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 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十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四十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额达到第四十五条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投资 收益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 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四十五条规定标准 的,适用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四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四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除 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均应当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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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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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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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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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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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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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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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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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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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 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 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五十六 条或第五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一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分别适用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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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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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已经按照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十五条第(2 )项至第(5)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 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1) 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 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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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 前项规定办理。
(3) 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 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每三年根据本章的 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 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六十四条所述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 行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 行业绩预告,预计季度和中期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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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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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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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现扭亏为盈。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前条(2 )项情形,且比较基数较小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 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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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一期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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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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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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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 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 达到20 %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 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 更正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六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 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回购股份,适用第七十九条至第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十条 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 公告三次。
第八十一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回购行为,注销回 购专用帐户,在两个交易日内刊登回购结果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相关事项后,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应披露董事会关于合并预案的说明书,并在召 开股东大会前至少发布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披露合并报告书摘要、实施合并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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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性公告和实施结果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参照吸收合并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者拟发生变化,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七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披露要求 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 益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二十日内, 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 重大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 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九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 的负债,或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公司应当自知 悉之日起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 未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 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 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当立即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第九十四条 公司涉及其他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 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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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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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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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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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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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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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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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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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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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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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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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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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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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 照适用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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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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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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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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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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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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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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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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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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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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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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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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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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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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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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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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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 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后,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 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 中止或者恢复破产程序、破产宣告等裁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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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股份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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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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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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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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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5)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培训,并为其了解有 关信息披露规定提供意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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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7) 知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 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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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 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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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一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 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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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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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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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记录并保 管。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确保重大未公开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 长,董事长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达到全体董事,如涉及需公开披露的信息, 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表决的应按规定 召集有关会议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视未公开信息对公司生产经营、股价波动等方面的影响,内部通报范围可分: 公司高管人员和职能部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股东、有关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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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等。如涉及需进一步公开披露的信息,需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作相应的 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起草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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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子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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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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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股股东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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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审核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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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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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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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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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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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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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董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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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在确保所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 的前提下,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董事会报送信息文稿;
-
(2)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审议通过相关信息后(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由董事会秘 书上报董事长,然后按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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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股股东报送的信息,则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送呈董事长后,根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或召开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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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要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报呈全体董事以 公司名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的文稿或电子文档送达与该信息有直 接关系的公司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该信息在披露时与董 事会审议时通过的议案有重大变动(包括补充公告),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将公开披露信息送呈 每位董事,如董事有不同意见,董事会秘书应上报上交所并作公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前必须经所在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核,经签字确认后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在确认其不违反本制度及监管部门有 关信息披露要求时才能刊登;公司本部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息的审核由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需要保密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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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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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在进行之中尚未达到披露标准或尚未有实质结果的重大商业活动,主要包括本制 度第五章所列举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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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主要供货商、采购商进行的尚未生效的重大商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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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尚未公开披露、但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对市场股价产生重大 波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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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为必不可少的直接参与者:包括公司及子公司、 分公司的负责人、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如有违反,公司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要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财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 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要求,在公司披露 定期报告之前(具体时间另定)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发生本制度第五章中规定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 项时,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各相关子公司、分公司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公司及 董事会将按有关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 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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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出具警 告函、内部通报批评,予以经济和行政记过处罚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 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以行政和经济处分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 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可给与警告、内部通报批评,经济或行政记过处 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可给与警告、内部通报批评,经济或行政记过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 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拒绝有关要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可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该等 人员或机构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公司信息不真 实、不客观的,公司可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该等人员或机构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公司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公司可向监管 部门报告并向该等人员或机构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 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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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定义:
(1)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 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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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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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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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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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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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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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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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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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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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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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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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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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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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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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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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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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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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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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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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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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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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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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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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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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重大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 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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