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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Mar 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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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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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 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中 三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二名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并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否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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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 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条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遵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 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合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传真、特快专 递、挂号邮件或专人递送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要,可要求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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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会议的,可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副主席或其他监事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 行审议。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 表决方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在会议结 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 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报送和/或公告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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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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