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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y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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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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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2020-049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上 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0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 亿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 年2 月14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 修改)》等规范性文件,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方式、发行 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等安排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
截至2020 年5 月7 日,公司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406,850,346 股,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50 元/股;由10 名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认购,募集配套资 金总额为2,237,676,903.00 元,扣除发行费用27,786,610.69 元(不含税)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09,890,292.31 元。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26376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外滩支行”)、中信建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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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 招商银行外滩支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万元)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 | 021900100910202 | 221,977.548778 |
注: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09,890,292.31 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 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已开立募资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 公司与招商银行外滩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招商银行外滩支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赵凤滨、张冠宇、 刘蕾、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 到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外滩支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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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向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按月(每月2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
(六) 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 信建投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向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提供书面证明文 件,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 招商银行外滩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招商银行外滩支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 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5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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