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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Sep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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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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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 1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 3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办法 ........................... 4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5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1 议案五、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22 议案六、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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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9 月15 日14:00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 号英大国际大厦1311 会议
室
出席会议人员:
1.股权登记日2022 年9 月8 日(星期四)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律师
-
4.公司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
会议议程:
-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
2.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3.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办法
4.审议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5.股东沟通
6.表决
7.休会、现场投票表决统计
-
8.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
9.休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统计
10.复会、宣布最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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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
12.宣读大会决议
-
13.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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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为切实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召开等有关事宜。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 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会议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发生干 扰股东大会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 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大会意外情况作出紧急处置。
四、股东要求在大会发言的,请于会前十五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出示持 股有效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发言人数以15 人为限,超过15 人时,以持 股数多的前15 名为限,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少安排。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位置进行发言,发 言时应先报告所持的股份份额。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 分钟。
六、股东大会需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结果,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法律见证。本次 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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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办法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期间依法行使表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办法。
一、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大会表决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二、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应逐项表决,在议案下方的“同意”、“反 对”、“弃权”中任选一项,选择方式以在所选择对应的空格中打“√”为准, 不符合此规则的表决均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 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四、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参加清点,并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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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郝京春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原因,郝京春先生申请 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及战略与ESG 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
经征询各有关方面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段光明先生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
段光明先生的基本情况和简历如下:
段光明,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国家 电网公司办公厅副主任,国家电网公司驻香港办事处主任兼驻印度办事处主任, 国家电网海外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执行董事、党组书记兼副总经理、董事兼总 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请审议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9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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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满足最新监管要求,服务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根据新《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国网英 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制度 名称 |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第一 条 |
为维护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为维护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三 条 |
第三条公司于2000 年9 月经上海市人 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19 号文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2003 年9 月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2,500 万股,于2003 年10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公司于2000 年9 月经上海市人民 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19 号” 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2003 年9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2,500 万股,并于2003 年10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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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第十 一条 |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工作经费。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 |
|
| 第十 二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 作经费。 |
|
| 第十 三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植电网、服务 实业、产融协同、创造价值,依法合 规、稳健运营,打造具有能源特色国 际一流的数字型绿色金融和智能制造 服务商。 |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植电网、 服务实业、产融协同、创造价值, 依法合规、稳健运营,打造一流 的数字型绿色金融和智能制造服 务商。 |
|
| 第十 四条 |
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 理、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服务、投资顾问;电气(母 线槽、高低压柜、开关箱、变压器、 箱式变电站、电缆、输配电工具及材 料)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电子信息 科技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及系统、 输配电设备及配件、节能环保设备、 仪器仪表的销售;电力设施承装、承 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 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 务,投资顾问,电气(母线槽、 高低压柜、开关箱、变压器、箱 式变电站、电缆、输配电工具及 材料)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电 子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电力设备及系统、输配电设备及 配件、节能环保设备、仪器仪表 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 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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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第二 十四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 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
| 第二 十五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 |
||
| 第二 十六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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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按照依法披 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 用途转让的,应当在3 年期限届 满前注销。 |
||
| 第四 十一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 |
|
| 第四 十二 条 |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 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中关 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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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议程序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 事提交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罢免;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第四 十五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在地。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分公司住所地或公司下 属子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五 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
| 第五 十一 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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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第五 十六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
| 第七 十八 条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 |
|
| 第七 十九 条 |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权利。 ...... |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 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 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并按规定披露征 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 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第八 十三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会、 监事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 |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以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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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的方式提名。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 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 选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会、监 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 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 提案获得通过并形成正式会议决 议后,新任董事、监事立即就任。 |
||
| 第八 十八 条、第 八十 九条、 第一 百三 十九 条等 |
“上市公司” | 将这些条文中的“上市公司”修 改为“公司” |
|
| 第九 十六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
| 第九 十九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及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发表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及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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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以直接申请披露; ...... |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 体原因,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 |
||
| 第一 百〇 一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 事职务。 |
|
| 第一 百〇 二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一年内仍 然有效。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 一年内仍然有效。 |
|
| 第一 百〇 五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 百〇 八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或在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批准各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 经营计划及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或在董 事会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批准各子公司的发展战略、 经营计划及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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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
...... 独立董事的任职、选举产生及行使职 权等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关于独立董 事的其他规定。 |
...... 独立董事的任职、选举产生及行 使职权等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关于独立 董事的其他规定。 |
|
|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 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 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 经理层作出决定,其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 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 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 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 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 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 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 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 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 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坚 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 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 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 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 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 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 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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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 会等群团组织。 |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 则,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 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 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 基层延伸; ......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 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 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公司党委前 置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董事会 或总经理办公会按照职权和规定 程序作出决策。 |
|||
| 第一 百三 十条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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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百三 十一 条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第(五)项和第(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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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第一 百三 十二 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得由控股股东支付薪金或者其 他报酬。 |
|
| 第一 百三 十六 条 |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四)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 第一 百三 十七 条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
| 第一 百四 十四 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 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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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第一 百四 十五 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书面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 体原因发表书面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 第一 百五 十六 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 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报告。上述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 百七 十七 条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司指 定《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 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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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百七 十九 条、第 一百 八十 条、第 一百 八十 |
“指定媒体”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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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二条、 第一 百八 十九 条 |
|||
| 第一 百八 十五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 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 |
|
| 第一 百八 十八 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 |
|
| 第一 百八 十九 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 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 第一 百九 十六 条 |
股东大会决议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二 |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 |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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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原条款 | 经修订条款 | |
|---|---|---|---|
| 百〇 四条 |
布之日起施行。 | 并 | 公告之日起施行。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公司2022 年8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的《国网英大公司章程(2022 年修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信息为准。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变更事宜。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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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法人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确保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程 序合规,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拟修订《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详见公司于2022 年8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国网英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修 订)》。
请审议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9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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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董事会运作水平,保证董事会会议召开规范,重大事项审 议决策程序合规,根据新《证券法》《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 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国网英大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2 年8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国网英大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修 订)》。
请审议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9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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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保障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新《证券法》《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详见公司于 2022 年8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国 网英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请审议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9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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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 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详见公司于2022 年8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国网英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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