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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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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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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 5234 1668 传真:(+86)(21) 5234 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置信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6428 日下午 14:00 起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 19 号南瑞集团会议中心 A2-310 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置信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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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4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相关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0164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经查,相关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有关情况、更正 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6428 日下午 14:00 起在南京市江宁区 诚信大道 19 号南瑞集团会议中心 A2-310 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汪龙生先生主持。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428 日至 2016428 日,其中,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 更正补充、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 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 查验。经验证、登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736,321,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2943% 。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736,096,6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2777%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 ,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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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 议案的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 2013110 号)文件精神、《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股东大会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5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 、《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的议案》;

  • 7 、《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 8 、《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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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

  • 计机构的议案》;

    • 10 、《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 1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 1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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