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tate Grid Yingda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7, 2010

56783_rns_2010-05-07_0cbc160b-0dd6-48d6-9cb9-9896174bddd3.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 ( 上海 ) 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31 楼, 200041 31[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Nanjing XiLu,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 /TEL.: (8621) 5234-1668 传真 /FAX: (8621) 5234-167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上午9:30在上海天山路356号(近威宁路)上海 长宁图书馆10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0 年4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 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6 日上午9:30 在上海天山路356 号(近威宁 路)上海长宁图书馆10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7 人, 代表公司股份 292,333,7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493 %。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 1、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议案》;

  • 5、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09 年度述职报告》;

  • 6、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7、 《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 《选举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9、 《选举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盖 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_钱大治 _丁含春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