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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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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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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 ( 上海 ) 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31 楼, 200041 31[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Nanjing XiLu,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 /TEL.: (8621) 5234-1668 传真 /FAX: (8621) 5234-167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上午9:30在上海天山路356号(近威宁路)上海 长宁图书馆10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0 年4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 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6 日上午9:30 在上海天山路356 号(近威宁 路)上海长宁图书馆10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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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7 人, 代表公司股份 292,333,7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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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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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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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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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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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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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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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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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09 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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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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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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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选举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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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选举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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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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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盖 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_钱大治 _丁含春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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