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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Mar 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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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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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钱大治、 李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8 年3 月26 日上午9:30 在上海天山西路789 号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三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8 年3 月5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 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3 月26 日上午9:30 在天山西路 789 号上海虹桥临 空经济园区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 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3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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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股份 946955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163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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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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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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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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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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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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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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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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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0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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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选举包辰震先生担任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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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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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日港置信非晶体金属有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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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
经办律师: _____
2008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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