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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r 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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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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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钱大治 律师、林祯律师助理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天山西路 789 号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三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06 年 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 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6 年 3 月 27 日在天山西路 789 号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 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4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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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股份 110,065,6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9375 %,其中非流通股 股东及股东代表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9,660,000 股;流通股股东 及股东代表 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05,61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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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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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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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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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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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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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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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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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 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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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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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05 、 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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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审议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并通过了前述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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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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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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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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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审议通过了《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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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审议通过了《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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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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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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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卫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钱大治 20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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