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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Yingda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6

Feb 2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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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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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置信电气 公告编码:临 2006-006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二○○五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 1:30 在虹桥路 2239 号二楼会议厅举行。会 议应出席董事 11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独立董事朱英浩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姚 守然先生、董事张仁坤先生委托董事杨骥珉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锦鑫先生主持。经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 议:

  • 一、 审议并通过了《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 二、 审议并通过了《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 三、 审议通过了《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如下:

二○○五年度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全年实现税后 净利润为 15,532,704.26 元(合并数为 15,701,831.62 元);根据二○○五年 度母公司税后利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计为 1,553,270.43 元;提取 5%的法定公益金,计为 776,635.21 元;二○○五年度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3,202,798.62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5,792,411.38 元,二○○五年度总共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8,995,210.00 元;

  • 二○○五年度,公司拟进行如下利润分配方案:以 2005 年末总股本 15966

万股为基数,发放每 10 股 2 元的红利(含税),共计派发 31,932,000.00 元的红 利。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7,063,210.00 元结转下 一年度。

  • 四、 审议并通过了《二○○五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并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如下:以公司 2005 年末总股本 15966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2.5 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股本总额调整为 19957.5 万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 六、 审议并通过了《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二)》,将《公司 章程修正案(二)》,合并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改内容,一并提交 11 0 0

  • 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具体 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七、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并将修正后《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八、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并将修正后《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九、 审议并通过了《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 十、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推荐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预案》,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鉴于公司董事张晓峰先生由于本人工作调动原因,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辞 职,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副董事长职务的请求。为此,董事会同意推荐吴建 高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以下为吴建高先生的基本情况简历:

吴建高,男,1960 年 3 月出生,上海人,大学学历,工程师。历任上海市南

供电局团委书记、上海市南供电局纪委专职纪检员、闵行供电局副局长、青浦供 电局局长、上海市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上海市南供电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电力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06 3 27 2005 董事会决定于 年 月 日(星期一)召开股份公司 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 1 、会议日期: 2006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 : 30

  • 2 、会议地点:上海天山西路 789 号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三楼大会议室

  • 3 、会议召集人: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 、会议议题

  • 1) 审议公司 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审议公司 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审议公司 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审议公司 200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 5) 审议公司 200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 6 ) 审议公司 200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7 )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 8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9 )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10 )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11 )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

  • 12 )审议选举监事的议案

  • 13) 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出席会议的对象

  • 1)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截止 2006 年 3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 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6 、会议登记方法

  • 1) 登记时间: 2006 年 3 月 22 日 ( 上午 9:00-11:30 ,下午 1:00-4:00)

  • 2) 登记地点:上海虹桥路 2239 号

3) 登记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及个人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本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 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办理登记。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 7 、其他事项:

  • 1)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 ,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 2) 会议联系地址:上海虹桥路 2239 号

  • 200336

  • 联系人:彭永锋 邮政编码:

  • 021-62623388-131 62617358 021-62610088

  • 电话: 传真: 特此公告。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2 23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 ( 女士 ) 代表本人 ( 本单位 ) 出席上海置信电 2005 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 ( 签字或盖章 ) :

委托人持股数: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号码:

委托日期:

(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材料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二)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需对 《公司章程》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 1 、章程原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983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5483 万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2500 万股。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966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0966 万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5000 万股。

  • 2 、章程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

  •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 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 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材料

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3 、章程原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修订为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 4 、章程原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 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 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 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 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修订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5 、章程原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订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登 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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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作出决议。

  • 6 、章程原第六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修订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7、章程原 第八十五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修订为:

第八十五条 《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 8、章程原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修订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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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9 、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 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如有本章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 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 10 、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 事会委任。

  •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

  • 《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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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章程原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 任公司的总经理。

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总 经理。

12 、章程原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 司的监事。

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 监事。

13 、章程原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其他条款相应顺延。

本次《公司章程修正案二》,须合并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改内容, 2005 一并提交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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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需对《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 1 、 规则 原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

  • 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应以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方式公告进行。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 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股东登记。未进行股东登记 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修改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应以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方式公告进行。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 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股东登记。未进行股东登记 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 2 、规则原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

  • 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 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 递交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告。

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 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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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其他未经公告或公告时间不 够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修改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 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 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 递交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告。

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 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 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其他未经公告或公告时间不 够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3 、 规则 原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 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 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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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 规则 原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任何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决权。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通过后,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2005 则》需提交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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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本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现根 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需对《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1 、 规则 原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修改为: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2 、规则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上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 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共同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材料

修改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如有前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 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会议。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通过后,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5 需提交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