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tate Grid Yingda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y 25, 2005
56783_rns_2005-05-25_e6f1ffcc-e775-43ea-b96f-e3c6118a3d1b.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 请,指派钱大治律师、刘俊律师助理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在 上海天山西路 789 号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三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0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置信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05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在天山西路 789 号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 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代表公司股份 53943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15 53870475 及股东代表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股;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 6 73000 表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股。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
5 、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
-
6 2004 、 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7 、 审议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案》,并通过了前述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
-
8 、 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 2005 年 5 月 25 日 钱大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