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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2
Sep 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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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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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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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法意字【2022】第3314 号
二○二二年九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1
目录
释义 .................................................................................................................................................................1 一、本次授权的调整与批准 ...................................................................................................................4 二、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内容 ...................................................................................................................6 (一)本次调整的内容 ...................................................................................................................6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8 三、结论意见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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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岷江水电 | 指 |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国网信通/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所 | 指 |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
|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 指 | 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 稿)》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 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
| 《公司法》 | 指 |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8 年10 月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根据2019 年12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2016 年5 月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第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 年8 月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
| 《股权激励指引》 | 指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 |
| 《公司章程》 | 指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国 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 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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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3314 号
致: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股 权激励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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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 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实施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 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2.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法 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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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仅就国网信通本次《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有关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 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网信通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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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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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授权的调整与批准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将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21 年12 月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 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国网信息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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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 年4 月8 日收到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08 号),国务院国 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2 年4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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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国网信息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 订<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修订<国网信 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修订<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 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5、2022 年8 月5 日至2022 年8 月14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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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2 年8 月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7、2022 年8 月24 日至2022 年9 月2 日,公司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激励对象调整情况,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二次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两次名单公示情况 进行核查,并于2022 年9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 体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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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8、2022 年9 月9 日,公司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 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9、2022 年9 月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及《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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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国网信息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本次调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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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 过168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835 万股。结合公司实际 公示结果,将激励对象人数由“不超过168 人”调整为“167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不超过835 万股”调整为“825 万股”。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如下:
| 姓名 | 职务 | 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量比例 |
占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公告时总股 本的比例 |
|---|---|---|---|---|
| 王 奔 | 公司总经理 | 10 | 1.212% | 0.0084% |
| 闫 斌 | 公司副总经理 | 9.7 | 1.176% | 0.0081% |
| 欧阳红 | 公司副总经理 | 10 | 1.212% | 0.0084% |
| 张 捷 | 公司副总经理 | 10 | 1.212% | 0.0084% |
| 孙 辉 | 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
10 | 1.212% | 0.0084% |
|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162人) |
775.30 | 93.976% | 0.6486% | |
| 合计 | 825.00 | 100% | 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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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登记的总股本1,195,394,54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03,217,072.48元(含税)。2022年7月 14日,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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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 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42-0.17=9.25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 内容与公司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 据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对于授予价格的调整,公司 监事、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了意见。公司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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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授予日
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2022年9月9日为授予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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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及公司董事会《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公司董事会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7名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825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1,195,394,544股的0.69%; 授予价格为9.25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监事会关于授予对象审议的结果,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及《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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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董事会可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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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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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20年指标数据需满足以下授予条件:
①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分位值水平;
②2020年较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79%,且不低于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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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③2020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大于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①入职满三年的,近三年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5分,三年绩效考 核结果均不低于B等级;
②入职不足三年的,年均绩效得分不低于1.6分。(考核评价结果 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等级为2分,B等级为1.5分,C等级为 1分,D等级为0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截止本意见书出具日,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其激励 对象均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达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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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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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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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网信息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江 华 经办律师: 谭 洪 雨
陈 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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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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