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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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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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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首次聘任、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有效 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有 效性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竞争 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 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 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 或其他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 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 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 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 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 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等合理的选聘方式,开展公平、公正的选聘工作;

(二)采购工作委托已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的第三方代理机 构开展,采购评审工作使用电子化评审工具,评审权重比例、价格 公式、技术评分细则满足《国有企业、上市公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评审过程结束后,物资管理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 周内 组织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决策会议,对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结 果进行审议,并将确认结果反馈审计委员会及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收到结果确认通知后在指定媒介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完成公示后,公司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四)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决策确认的成交结果 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核;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选聘合

同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 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 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 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 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 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五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 年,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 年的,应当综合考 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 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 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 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

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 审计工作要求,存在审计质量问题;

  •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

  • 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

  •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 (五)其他影响公司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 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 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 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 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 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 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 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 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