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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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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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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0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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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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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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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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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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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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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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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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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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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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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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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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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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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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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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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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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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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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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材料五个交易日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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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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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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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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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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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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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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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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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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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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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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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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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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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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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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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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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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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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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结合信息披露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新闻宣传内容进行审核,确保 新闻内容不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制度,协助公司法 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贯彻董事会决议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事项、 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和执 行过程等进行考核监督,以确保董事会目标的实现;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协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各 级管理人员具体执行落实董事会决议、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建立健全调动和发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的奖惩考核机制,以形成合力,确 保董事会目标的实现;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 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情况变 化的需要以及股东大会的要求,协助公司董事会起草《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并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上海证 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对其实施的年度 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 月1 日至次年的4 月30 日,离任考
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 月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董事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 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惩戒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违反管理制度的董事会秘书,且情节严重的,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生效前公司各项制度中关于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相关规定, 如与本制度不符,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