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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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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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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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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 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 验。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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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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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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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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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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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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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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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
重大问题的整改;
-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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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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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 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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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须予以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 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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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 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 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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