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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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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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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及程序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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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向董事会

  • 提出建议;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候选人,须报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与公司董事 充分交流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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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三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以书面 方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分为 现场和通讯两种方式。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 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参加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 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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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 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关联关系时, 须予以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 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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