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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Dec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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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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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 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四 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
-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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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因与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 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
第六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指本公 司拥有其50%以上股权的企业法人)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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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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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六)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允原则;
- (三)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是否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八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制度,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使关联交易遵 循市场规则。关联方在决定关联交易时,应当做到: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在一份协议中不得代表两方 或两方以上。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 (四) 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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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上述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它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批:
(一)本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与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累计高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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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期距协议签署 日不得超过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它资产,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 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额日不得超过一年。
上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 除上述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属于股东大会的审 批范围外,公司其他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权力属于董事会。在董事会 对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并出具结论意见后,董事会应当在2 个工作 日将审批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股东。
本条中所指的一般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其交易额 在300 万元至3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对值的0.5%至5%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的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由 公司董事会审批。
低于本条规定标准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经理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参照前 款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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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 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如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 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审议并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由于关联董事回避导 致无法进行表决的,公司董事会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对所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单独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书面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十一至十四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都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临时和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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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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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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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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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可能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帐面 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的特殊性而需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 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总金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3 规定的其它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 它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上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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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十二条标准的,适用于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七条第(一)至第(四) 款所列的与日常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 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适用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最迟于年度报告披露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 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进行预计和公告,预计达到第十二 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第十一条所述标准 的,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行 过程中,其交易金额未超过预计数额或其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 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免于按照第十一、 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及相关义务,但应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对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说明,并与第二十条披露的预 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数额或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 价格或付款方式等)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要求, 重新预计该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第十一、十二条的相关 规定执行,同时说明超过预计数额后者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 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表决和信息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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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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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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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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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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