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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Dec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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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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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 事会批准。主任委员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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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行为进行 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为加强公司年报披露的管理,审计委员会应专门明确职 责:

(一)应与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 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报 告,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 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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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财务帐册;

    • (二)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外部审计报告;

    • (四)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在合理时间内负责形成审计评价报 告,并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现行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决策管理制度和风险

  • 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得以有效执行;

  • (三)公司的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 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 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会议采用现场方式时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

  •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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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接受委员的质询,相关人员应列席会议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 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外聘专家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 会议记录上签名。若有委员对记录有不同意见,应在签名时一并写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出席会 议的委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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