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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2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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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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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四川 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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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应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 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 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 营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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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努力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多渠道、多形式、 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并利于 投资者参与。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替代公司信息披 露。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能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作出回应。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建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 更新,不断丰富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情况、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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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三)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 (四)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 参观、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 (五)努力创造条件利于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六)积极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但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设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岗位,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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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 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在重大投资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并 负责及时收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公司名义发表有关言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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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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