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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Oct 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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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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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专项核查意见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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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岷江水电”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 组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均与《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相同。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2

目 录

问题 1 、请详细说明四家标的公司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内容(项目外包还是 人员外包)、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其中,针对人员外包,请说明外包人员类别、占比 情况、费用支付方式及其会计处理合规性情况,有无拖欠支付的问题。说明标的公司 的劳动用工方式。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

问题 2 、请详细说明四家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的具体依据及核查情况(包括核 查数量和核查比例等)。补充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无交易实质的开票情况, 尤其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虚开发票的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 12

问题 3 、请详细说明四家标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形式(框架 合同还是具体合同)、合同履行和违约情况、关于收付款约定及后续执行情况。请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5

问题 4 、中电飞华、国电通的融资租赁合同被质押给银行贷款,请核查资金流向,后续 是否存在流向标的公司或国电通的情况,到账是否合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存在违法违规、冻结、诉讼等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师、律师发表意见。 . 19

问题 5 :中电飞华开展目前的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否开展固定 电话放号业务(语音接入业务),链路、裸光纤等网元出租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 业务,固定网络专线电路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跨地区光纤建设业务,在国 内开展城际省际互联网传输业务,租赁网络资源后转租业务,采用 OFDM 技术依靠 220V 电力线接入小区的互联网接入业务,是否涉及无证非法经营该等业务;根据《关 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1732 号)和《关于 集中力量核查违规线索查处违法企业的函》(工信部信管函[ 2018282 号),进一步核 “ ” “ ” 查中电飞华是否存在 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 、 层层转租问题 的情况;是否 非法运营 230MHz 电力无线专网,自建包括北京、上海等 24 个城市在内的承载网。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30

问题 6 :中电飞华从事互联网接入业务的定价是否公允。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 40

问题 7 :中电飞华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 人进行备案的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2

3

问题 1 、请详细说明四家标的公司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内容(项目外包 还是人员外包)、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其中,针对人员外包,请说明外包人员类别、 占比情况、费用支付方式及其会计处理合规性情况,有无拖欠支付的问题。说明标的 公司的劳动用工方式。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一、问题回复

  • (一)标的公司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内容、具体业务开展情况

回复:

1 、标的公司外包业务总体情况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既是智慧密集型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考虑到标的公司的 业务正处于扩张阶段,在执行项目数量增长较快,且多数项目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点, 短期内需要使用大量的劳动力。为保持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标的公司将部分非核心业务 以外包形式委托给其他公司,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系统部署、一般性运维、简单编码及 BUG 修复、技术服务支撑等,但其业务核心内容依然由标的公司自身完成。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4 月,标的公司外包业务总体规模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191-4 2018 2017
金额 占营业成本
比例
金额 占营业成本
比例
金额 占营业成本
比例
中电飞华 5,894.34 19.38% 14,768.72 15.22% 14,601.92 14.38%
继远软件 7,832.53 27.82% 25,078.96 19.91% 26,923.31 22.40%
中电普华 32,026.93 49.91% 98,353.24 53.85% 98,424.80 63.09%
中电启明星 6,380.32 30.15% 19,147.76 38.05% 16,308.68 39.47%

中电飞华和继远软件的主营业务涉及较多的物资采购,而中电普华和中电启明星的 主营业务以软件产品的开发及市场推广为主,物资采购占比较低,外包采购占比相对较 高。

2 、标的公司外包业务的内容及具体开展情况

标的公司的外包业务主要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外包两种类型,具体的业务内容及开 展情况如下:

4

(1)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主要是标的公司将其所承接项目中非核心、技术含量较低或操作标准化的 任务模块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独立完成的外包形式。专业分包一般采用公 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分包商。标的公司根据分包商的项目执行情况,出具相 应阶段的分包成果确认单,并在项目结束时对分包商交付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标的公 司根据相关确认单和验收报告,分阶段与分包商进行结算。

标的公司对专业分包的管理包括计划审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等环节, 具体如下:

具体如下:
管理环节 主要内容
计划审批管理 标的公司对项目专业分包内容、费用预算、供应商选用标准等进行审批,
充分考虑审批、采购的合理周期,做好项目分包计划的审查、审批及文
档管理工作
实施过程管理 标的公司对专业分包项目的进度进行管理,根据分包商的项目执行情
况,需求部门出具相应阶段分包成果确认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作
为结算依据
验收管理 标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在项目结束时由需求部门和归口管
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联合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果物应包含完整的
技术及过程资料

(2)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主要是标的公司将所承接项目中非核心、不涉及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工 作任务,以工作岗位的模式发包给提供劳务服务的供应商的外包形式。劳务外包一般采 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标的公司对外包岗位人员进行考勤,按照人员确定的岗 位级别、人天单价、绩效系数,以人天等工作量方式进行结算。

标的公司对劳务外包的管理包括人员录用、人员日常管理、人员结算和供应商评价 等环节,具体如下:

等环节,具体如下:
管理环节 主要内容
人员录用 标的公司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开展面试,按照面试情况及年度劳务
外包框架采购中人员岗位级别要求,形成岗位评级报告,经标的公司归
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人员岗位级别
人员日常管理 标的公司需求部门对人员进行日常考勤,对人员进行报工管理,归口管
理部门核实人员报工情况并确认
人员结算 按照人员参与的项目、人员岗位级别、人天单价、绩效系数、有效人天
(综合外包人员的考勤数据和报工数据确定),结算项目劳务外包费用

5

管理环节 主要内容
供应商评价 标的公司需求部门配合物资采购部门对劳务外包供应商需求响应、人员
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劳务外包框架采购

(二)针对人员外包,请说明外包人员类别、占比情况、费用支付方式及其会计 处理合规性情况,有无拖欠支付的问题

回复:

1 、外包人员类别及占比情况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中,涉及劳务外包的业务主要为定制化研发类和技术服务类业 务,该类业务涉及的岗位一般包括项目经理、需求分析师、架构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代码工程师、运维工程师、实施工程师等。其中,项目经理、需求分析师、 架构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核心岗位人员均为标的公司自有员工,劳务

外包人员主要涉及代码工程师、运维工程师、实施工程师等岗位,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工作岗位 自有岗位工作内容 外包岗位工作内容
项目经理 1、 制定项目计划,并根据各种变化修改项目计划,
及时与客户沟通
2、 实施项目的管理、开发、质量保证过程
3、 负责项目的资源配置和人员进场、退场管理
4、 全面完成项目的各项考核指标,确保项目质量、
安全、成本、工期目标的实现
不外包
需求分析师 1、 负责用户需求调研、需求分析、系统原型设计
及编写用户业务需求文档
2、 负责用户需求讲解、系统需求功能验证、系统
功能培训及编写用户使用手册等
3、 负责答疑、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需求问题和
意见,并完成系统功能迭代完善
4、 深入分析和解决需求分析阶段遇到的各种业
务、接口等需求问题
不外包
架构工程师 1、 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及可行性分析
2、 进行软件开发过程中所有流程与架构的设计、
控制及管理,并解决架构中的技术问题
不外包
数据库工程师 1、 负责数据库设计、开发、运维工作
2、 负责数据库环境部署和运维管理,及时处理数
据库系统的各类故障问题
3、 负责数据库日常监控、维护、备份和恢复
4、 探查系统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性能瓶颈,并进
行优化
不外包

6

主要工作岗位 自有岗位工作内容 外包岗位工作内容
安全工程师 1、 负责相关系统安全体系设计搭建和安全管理规
范与工作流程制定
2、 服务器安全防护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包括web
服务器、数据库、网站等的安全加固,安全防
御,应急事件处理,网络数据包的抓取分析等
3、 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并协助安全事件的调查,
及时响应并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4、 跟踪和分析新的安全漏洞、安全技术,及时修
不外包
代码工程师 1、 负责研发应用软件的模块设计、开发和交付
2、 负责编码,单元测试
3、 参与与其业务相关的需求变更评审
4、 对其他工程师的代码进行审核。
5、 编写技术设计文档
1、 系统非核心业务或流程的开
发和交付
2、 配合开展简单测试及编码
3、 按要求修复程序BUG
运维工程师 1、 负责运维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调度
2、 负责监控项目执行情况,与用户充分沟通项目
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进
3、 重大信息系统保障,监控,分析,监测,权限
管理运维
1、 一般检修,一般性运维,一
般缺陷维护
2、 系统巡检,故障处理,事件
管理,相关信息平台类维保,
信息通信系统客服,基础维
护检修执行
实施工程师 1、 开展项目管理系统的在线运行监控分析
2、 完成项目管理数据治理工作
3、 负责系统版本迭代发布与本专业系统部署工作
4、 负责系统各接口的数据接入、数据核查、线下
数据备份工作
1、 配合开展项目管理系统的在
线运行监控分析
2、 配合完成项目管理数据治理
工作
3、 协助完成系统版本迭代发布
与本专业系统部署工作
4、 协助完成系统各接口的数据
接入、数据核查、线下数据
备份工作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4 月,标的公司劳务外包业务规模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191-4 2018 2017
金额 占营业成本
比例
金额 占营业成本
比例
金额 占营业成本
比例
中电飞华 3,438.31 11.30% 7,668.05 7.90% 6,914.07 6.81%
继远软件 3,131.28 11.12% 9,860.77 7.83% 10,614.31 8.83%
中电普华 12,266.75 19.12% 42,696.09 23.38% 35,856.80 22.98%
中电启明星 4,407.66 20.83% 8,036.16 15.97% 6,258.80 15.15%

7

其中,2017 年和 2018 年,四家标的公司劳务外包占比均较为稳定。2019 年 1-4 月, 中电飞华、继远软件、中电启明星的劳务外包占比较 2018 年均有所上升,主要原因在 于上述公司的业务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点,其 2019 年 1-4 月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进 度晚于时间进度,而劳务外包一般按月/按季度刚性支出,导致 2019 年 1-4 月劳务外包 占比有所上升;中电普华的劳务外包占比较 2018 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在于中电普华 调整采购策略,扩大了风险共担特征明显的专业分包采购规模所致。

尽管标的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将部分非核心业务以劳务外包形式委托给其 他公司的情况,但其业务核心内容依然由标的公司自身完成。相关外包服务属于充分竞 争的市场,标的公司可选择的同质外包供应商较多,对外包供应商不构成依赖。

此外,经过多年发展和积累,标的公司已逐步形成一套成熟的管理体系,拥有研发 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人员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人才队伍,该等核心技术人才报告 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标的公司还采取了包括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等方式,以保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 性。

2 、费用支付方式及其会计处理合规性,有无拖欠支付的问题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劳务外包费用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少量以银 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结算周期一般根据合同约定,按月/按季度进行结算支付。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劳务外包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后按所属项目计入“生产 - ” 成本 技术服务费 科目,后续根据项目的进度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该等会计处理合规、 准确。

经核查,标的公司成本确认在 2017 年、2018 年以及 2019 年 1-4 月期间(以下简称 “核查期间”)的劳务外包合同共有 1,868 份,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1,337 份已经履 行完毕,不存在欠款情况,531 份尚未履行完毕。尚未履行完毕的劳务外包合同,504 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应付未付款项,27 份存在应支付合同款但未支付的 情况,涉及应付未付金额为 11,121,784.10 元,占核查期间内全部劳务外包合同总金额 的 0.51%。此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该等应付未付款项被 供应商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且未结案的情形。

针对上述应付未付款项,各标的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还款计划,预计于 2019 年

8

12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并将严格合同管理制度,后续积极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 定履行付款义务。此外,上市公司与信产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 架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实施后,如因交割日前标的资产的经营及其他活动所产生的 或导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潜在税务负担或其他或有负债事项而造成的上市公司 债务、开支、费用及损失,均由信产集团承担;信产集团应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但信产集团已在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提 取相应拨备的部分应予扣除。”

(三)标的公司的劳动用工方式

1、标的公司劳动用工方式概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方式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企业 也会采用劳务外包方式经营业务。

劳动合同用工,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为建立劳动关系而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 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 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服务机构,由该机构 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的服务方式。

经核查,标的公司用工方式为劳动合同用工,同时,通过劳务外包将部分非核心业 务和岗位委托给其他公司。

2、劳动合同用工

各标的公司已经与其采用劳动合同用工方式的员工全部签署了劳动合同,符合《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务外包

标的公司分别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博文德(北京)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外包服务单位”)签署了《服务外包合同》、

9

《技术服务合同》、《劳务外包合同》等,主要内容如下:

(1)外包服务事项:外包服务单位为标的公司提供约定事项的人员外包服务,或 者安排人员为标的公司特定项目提供开发、实施、咨询服务,或者向标的公司提供相应 岗位的工作人员为标的公司提供相应服务。

(2)标的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对外包服务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 外包服务单位人员提供的服务无法达到标准有权要求更换,按照约定对外包服务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合理安排服务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资 料、设施和工作场所、条件,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约定的其他费用。

(3)外包服务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接受标的公 司的项目监控,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标的公司提供服务,并对人员进行调配,承 担全部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预提所得税和其他要求预提的款项,负责与人员有 关的一切申报、记录、管理和其他类似职能,促使其人员遵守标的公司和最终客户的工 作场所安全规定、其他适用的流程、规范和标准。

(4)服务费用及结算:双方根据外包服务单位所提供服务的工作量、服务评价等 按照约定的服务费标准进行服务费用结算,标的公司依据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和结算单支 付服务费。

实际履行中,双方根据约定的结算周期,共同以结算单等形式确定服务费,外包服 务单位开具服务费发票,标的公司进行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标的公司按照人员服务内 容和岗位,计入成本。劳务外包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均由外包服务单位支付。

外包服务单位与标的公司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订立劳务外包合同, 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确,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4、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 司未受到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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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劳务外包费用的会计处理合规、准确。标的公司核查期间内与供 应商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中应付未付的金额占全部劳务外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较小,截 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该等应付未付款项被供应商提起诉讼、申 请仲裁且未结案的情形。标的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还款计划,《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已经约定相关债务、开支、费用及损失由信产集团承担;因此,劳 务外包合同存在部分应付未付款项的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 用工方式为劳动合同用工,同时,通过劳务外包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和岗位委托给其他公 司,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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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 、请详细说明四家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的具体依据及核查情况(包 括核查数量和核查比例等)。补充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无交易实质的开票 情况,尤其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虚开发票的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一、问题回复

(一)四家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的具体依据及核查情况

回复:

1 、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的具体依据

标的公司的业务类型分为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其中:

产品销售类业务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归 集。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为销售合同、发货单、验收单、物流单。当客户验收完毕,风 险报酬转移后,标的公司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技术服务类业务按完工百分比法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完工百分比法主要是在资 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的 收入。完工进度按已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计算并经客户确认。收入确认的 具体依据为销售合同、经客户盖章确认的进度确认单。资产负债表日,标的公司按照应 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 收入;同时,按照应提供劳务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 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成本。

2 、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的核查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情况执行了以下核查程 序,核查范围覆盖各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年/期金额占比 80%以上的项目:

(1)获取收入成本明细表,经核查与总账和报表金额一致;

(2)抽取销售合同、发货单、验收单、物流单、进度确认单,经核查收入确认与 成本结转情况匹配;

(3)对报告期内各年/期应确认收入和应结转成本金额进行重新计算,经核查未发

12

现异常;

  • (4)了解、评估并测试项目预算编制以及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相关的内部控制。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个

单位:个 单位:个
公司名称 20191-4 2018 2017
核查项目
数量
核查金额
比例
核查项目
数量
核查金额
比例
核查项目
数量
核查金额
比例
中电飞华 532 94.73% 1,607 87.80% 1,546 88.98%
继远软件 975 83.26% 1,553 83.06% 3,031 80.95%
中电普华 595 82.40% 7,223 84.20% 7,223 84.01%
中电启明星 712 92.44% 1,517 89.15% 1,408 91.29%

注:核查金额比例为已核查收入金额占标的公司当年/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经核查,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年/期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依据充分、核算准确。

  • (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无交易实质的开票情况,尤其是否存在向关联

  • 方虚开发票的情况

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开票情况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覆盖 各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年/期全口径开票金额和向关联方开票金额的 80%以上:

  • (1)获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部开票信息;

  • (2)获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销售合同、发货单、验收单、物流单、进度确认单

  • 等资料,并将开票情况与上述资料进行核对,经核查未发现异常;

  • (3)询问标的公司相关人员关于部分项目的实施情况,经核查未发现异常;

  • (4)检查标的公司与开票、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控制流程,并抽取个别项目执行

  • 穿行测试,经核查未发现异常。

标的公司全口径开票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3

单位:个

单位:个 单位:个
公司名称 20191-4 2018 2017
核查发票
数量
核查金额
比例
核查发票
数量
核查金额
比例
核查发票
数量
核查金额
比例
中电飞华 1,140 82.42% 7,462 83.55% 8,485 85.32%
继远软件 377 84.27% 2,291 81.98% 2,247 80.65%
中电普华 996 80.29% 4,557 80.66% 4,803 81.65%
中电启明星 211 87.41% 1,731 84.62% 1,444 82.72%

注:核查金额比例为已核查发票金额占标的公司当年/期全口径开票金额的比例。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开票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个

单位:个 单位:个
公司名称 20191-4 2018 2017
核查发票
数量
核查金额
比例
核查发票
数量
核查金额
比例
核查发票
数量
核查金额
比例
中电飞华 456 81.94% 3,047 81.73% 2,320 84.28%
继远软件 363 94.05% 2,193 80.72% 2,112 80.72%
中电普华 570 87.76% 3,558 81.73% 2,997 83.81%
中电启明星 140 84.97% 1,102 80.23% 793 83.46%

注:核查金额比例为已核查发票金额占标的公司当年/期向关联方开票金额的比例。

经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无交易实质的开票情况,亦不存在向关联方虚 开发票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依据充分、核算准确。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无 交易实质的开票情况,亦不存在向关联方虚开发票的情况。

14

问题 3 、请详细说明四家标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形式(框 架合同还是具体合同)、合同履行和违约情况、关于收付款约定及后续执行情况。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回复

回复:

(一)合同类型与合同形式

独立财务顾问对四家标的公司成本确认在 2017 年、2018 年以及 2019 年 1-4 月期间 (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进行了全面核查, 收集并审查了合同台账、合同文本(包括框架合同、具体合同、订单、补充或修改协议 等)、合同履行进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到货单、进度确认单、验收报告等)、结算单据、 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文件(例如以收到最终客户款为对外支付条 件的采购合同所对应的收到最终客户付款的收款凭证、合同等),并就相关事项取得了 标的公司的说明或确认文件。

经核查,标的公司核查期间内采购合同类型和合同形式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形式(框架合同/具体合同)
1 中电飞华 供货合同 具体合同/框架合同+订单
专业分包 具体合同/框架合同+订单
劳务外包 具体合同/框架合同+结算单
2 继远软件 供货合同 具体合同
专业分包 具体合同
劳务外包 具体合同/框架合同+结算单
专利权转让 具体合同
3 中电普华 供货合同 具体合同
专业分包 具体合同/框架合同+具体合同
劳务外包 具体合同/框架合同+结算单
4 中电启明星 供货合同 具体合同/框架合同+供货单或订单
专业分包 具体合同/框架合同+委托订单
劳务外包 具体合同/框架合同+用工单价确认书、结算单

注:供货合同指以物资采购为目的的合同,专业分包指以采购专业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劳务外包指 以采购劳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中电普华的核查范围包括通过资产划转从国电通划入的合同,不包 括通过资产划转划出至国电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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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约定

经核查,标的公司核查期间内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类型:

序号 公司名称 合同类型 约定付款条件类型
1 中电飞华 供货合同 按照合同签订/生效后、到货后、货物/项目验收合格后、投运后、
质保期满后等阶段分期支付;到货且收到发票;发货前支付等
专业分包 服务提供完成后;按照合同签订、验收合格、质保期满等阶段
分期支付;按照服务完成比例分期支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
劳务外包 按照实际使用劳动量且收到发票后支付
2 继远软件 供货合同 按照合同签订/生效后、到货后、货物/项目验收合格后、投运后、
质保期满后等阶段分期支付;收到最终用户回款后支付;收到
最终用户相应比例回款且达到特定阶段后分期支付;到货且收
到发票;发货前支付等
专业分包 服务提供完成后;按照验收合格、质保期满等阶段分期支付;
收到最终用户款且按照阶段分期支付;按照服务完成比例分期
支付;按最终用户回款同比例支付等
劳务外包 收到发票后支付;服务提供完毕且收到发票后支付;按照对应
销售合同回款比例支付;按照合同签订后、项目验收后、质保
期满后等阶段分期支付;收到对应销售合同款且按照阶段分期
支付等
专利权转让 提交项目资料后
3 中电普华 供货合同 按照合同签订/生效后、到货后、货物/项目验收合格后、投运后、
质保期满后等阶段分期支付;到货且收到发票;发货前支付;
收到最终用户回款后支付等
专业分包 按照合同生效后、验收合格、质保期满等阶段分期支付;收到
最终用户款且按照阶段分期支付等
劳务外包 服务内容完成后;提交《服务考评确认表》、税务发票后支付;
收到最终客户的项目回款后支付等
4 中电启明星 供货合同 按照验收完成、安装调试完成、质保期满等阶段分期支付;收
到全额发票并按阶段分期支付;收到发票后;到货验收后支付;
到货验收并收到发票后;发货前预付;收到最终用户相应比例
回款且按阶段分期付款等
专业分包 按照合同生效后、通过验收后、调试完成后、质保期满后等阶
段分期支付;收到发票且按阶段分期支付;收到最终客户相应
比例回款且按阶段分期支付;收到发票、最终客户回款且按阶
段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劳务外包 按照合同签订后、完成验收后、质保期满后等阶段分期支付;
收到对应销售合同相应比例回款且按阶段分期支付;按照实际
使用劳动量且收到发票后等

(三)合同履行情况

鉴于标的公司在采购合同中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合同款(货款、服务费等),因 此,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要核查了标的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合 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是否存在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合同款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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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违约情形,以及是否因该等违约情形被供应商起诉、提起仲裁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其中,“应支付”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能就付款 条件或付款时间的变更与供应商协商达成一致。

根据标的公司书面确认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四家标的公司核查期间内采购合同 的履约情况如下:

1 、中电飞华

中电飞华核查期间内的采购合同合计 2,272 份,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1,755 份 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欠款情况,517 份尚未履行完毕;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中,458 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应支付未支付的款项,59 份存在应支付合同款但未 支付的情况,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合计 16,102,167.63 元,占全部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0.62%。 此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电飞华不存在因该等应付未付款项被供应商提起 诉讼、申请仲裁且未结案的情形。

2 、继远软件

继远软件核查期间内的采购合同合计 2,975 份,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1,788 份 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欠款情况,1,187 份尚未履行完毕;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中,1,022 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应支付未支付的款项,165 份存在应支付合同款但未 支付的情况,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合计 34,899,681.11 元,占全部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0.81%。 此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继远软件不存在因该等应付未付款项被供应商提起 诉讼、申请仲裁且未结案的情形。

3 、中电普华

中电普华核查期间内的采购合同合计 4,845 份,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1,697 份 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欠款情况,3,148 份尚未履行完毕;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中,2,929 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应支付未支付的款项,219 份存在应支付合同款但未 支付的情况,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合计 67,442,921.73 元,占全部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1.19%。 此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电普华不存在因该等应付未付款项被供应商提起 诉讼、申请仲裁且未结案的情形。

4 、中电启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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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启明星核查期间的采购合同合计 780 份,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193 份已经 履行完毕,不存在欠款情况,587 份尚未履行完毕;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中,547 份按 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应支付未支付的款项,40 份存在应支付合同款但未支付 的情况,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合计 9,457,752.60 元,占全部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0.79%。此 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电启明星不存在因该等应付未付款项被供应商提起 诉讼、申请仲裁且未结案的情形。

针对上述应付未付款项,各标的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还款计划,预计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并将严格合同管理制度,后续积极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付 款义务。此外,上市公司与信产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约定,本次交易实施后,如因交割日前标的资产的经营及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或导致的诉 讼、仲裁、行政处罚、潜在税务负担或其他或有负债事项而造成的上市公司债务、开支、 费用及损失,均由信产集团承担;信产集团应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但信产集团已在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提取相应拨备的 部分应予扣除。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公司核查期间内采购合同中应付未付的金额占全部采购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较 小,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该等应付未付款项被供应商提起诉 讼、申请仲裁且未结案的情形。标的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还款计划,《资产置换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已经约定相关债务、开支、费用及损失由信产集团承担;因 此,标的公司采购合同项下存在少量应付未付款项的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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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 、中电飞华、国电通的融资租赁合同被质押给银行贷款,请核查资金流向, 后续是否存在流向标的公司或国电通的情况,到账是否合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冻结、诉讼等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师、律师发表意见。 一、问题回复

(一)中电飞华、国电通的融资租赁合同被质押给银行贷款,请核查资金流向, 后续是否存在流向标的公司或国电通的情况

回复:

1 、中电飞华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电飞华未履行完毕或者虽然已 经履行完毕但被质押或转让、发生纠纷的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租赁类合同。根据中电 飞华的书面确认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中电飞华不存在前述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租 赁类合同。

2 、国电通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国电通未履行完毕或者虽然已经 履行完毕但被质押或转让、发生纠纷的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租赁类合同。根据国电通 的书面确认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国电通存在若干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租赁类合 同。根据《合同法》第十四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 号)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 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国电通前述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租赁类合同中的 2 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除此以外的租赁类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有 1 份租赁类合同涉及转让、质押情况。其中,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 2 份融资租赁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1)国电通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 合同》(编号:CG60HZ1403105245)

1)合同签署情况

2014 年 4 月 18 日,国电通(作为承租人)与招银金租(作为出租人)签署《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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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编号:CG60HZ1403105245),开展回租业务,招银金租出资向国电通受让 国电通拥有产权的租赁设备,并将该等设备出租给国电通使用,国电通承租该等设备并 向招银金租支付租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回租设备清单》、《租金计划表》, 租赁设备为光传输设备等通信设备,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为 12,458,393.00 元,融资总额 11,500,000.00 元,租赁期限自租赁设备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 72 个月,起租日为租赁设 备转让价款支付日,名义参考年租赁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7%,首期租金金额 958,393.00 元,手续费总额 621,000.00 元,保证金为 115,000.00 元,租金按季等额期末 支付,租赁总额为 14,774,079.40 元;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设备由国电通按 1 元的留购 名义货价进行留购。

2)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由于项目为回租模式,租赁设备一直由国电通占有,并没 有发生租赁设备的现实交付,在招银金租向国电通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即被视 为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至招银金租名下,国电通完全认可租赁设备符合其要求和承租目 的并予以接受;招银金租直接向国电通支付约定的融资额(租赁标的物转让价款扣除首 期租金的金额)即视为招银金租完全履行了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国电通也完全 履行了约定的首期租金支付义务。2014 年 4 月 18 日,招银金租向国电通支付融资额 1,150 万元,双方完成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至招银金租及交付国电通使用。

2014 年 4 月 18 日,国电通向招银金租支付手续费 621,000 元、保证金 115,000 元。 2015 年 11 月 16 日,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将第 8 期及以后的租金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租金总额为 13,498,362.88 元。经核查,截至 2019 年 7 月底,国电通已 经按期向招银金租支付了第 1-21 期租金合计 11,751,566.18 元,除去已经在设备转让价 款中扣除的调整后第 0 期租金 81,977.33 元,尚余 3 期租金合计 1,664,819.37 元未支付。

( 2 )国电通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CG60HZ1407085597)

1)合同签署情况

2014 年 7 月 23 日,国电通(作为承租人)与招银金融(作为出租人)签署《融资 租赁合同》(编号:CG60HZ1407085597),开展回租业务,招银金租出资向国电通受让 国电通拥有产权的租赁设备,并将该等设备出租给国电通使用,国电通承租该等设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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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招银金租支付租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回租设备清单》《租金计划表》, 租赁设备为光传输设备等通信设备,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为 20,604,969.66 元,融资额总 额 20,000,000.00 元,租赁期限自租赁设备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 72 个月,起租日为租赁 设备转让价款支付日,名义参考年租赁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7%,首期租金金额 604,969.66 元,手续费总额 1,080,000.00 元,保证金为 200,000.00 元,租金按季等额期 末支付,租赁总额为 24,632,250.46 元;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设备由国电通按 1 元的留 购名义货价进行留购。

2)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由于项目为回租模式,租赁设备一直由国电通占有,并没 有发生租赁设备的现实交付,在招银金租向国电通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即被视 为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至招银金租名下,国电通完全认可租赁设备符合其要求和承租目 的并予以接受;招银金租直接向国电通支付约定的融资额(租赁标的物转让价款扣除首 期租金的金额)即视为招银金租完全履行了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国电通也完全 履行了约定的首期租金支付义务。2014 年 7 月 24 日,招银金租向国电通支付融资额 2,000 万元,双方完成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至招银金租及交付国电通使用。

2014 年 7 月 24 日,国电通向招银金租支付手续费 1,080,000 元、保证金 200,000 元。2015 年 11 月 16 日,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将第 6 期及以后的租金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租金总额为 23,858,165.33 元。经核查,截至 2019 年 7 月底,国电 通已经按期向招银金租支付了第 1-20 期租金合计 19,400,438.75 元,除去已经在设备转 让价款中扣除的第 0 期租金 604,969.66 元,尚余 4 期租金合计 3,852,756.92 元未支付。

3 、国电通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或租赁类合同转让、质押给银行贷款的情况及贷款 资金流向

根据国电通的书面确认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关于 国电通与招银金租签署的上述 2 份融资租赁合同,国电通未收到招银金租关于对外转 让、质押该 2 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益、权利的通知,亦未接到任何金融机构要求向其 支付该 2 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或行使质押权的通知,国电通一直按照融资租赁合同 的约定向招银金租支付租金;国电通与招银金租签署 2 份融资租赁合同之后至本专项核 查意见出具日期间,除招银金租向国电通支付该 2 份融资租赁合同下的融资款 1,1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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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 2,000 万元外,不存在资金从招银金租流向国电通的情况。

根据国电通的书面确认并经独立财务顾问适当核查,国电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 租赁类合同中,有 1 份涉及转让、质押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合同签署履行情况

2013 年 9 月 10 日,国电通(作为承租人)与新世纪运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 出租人,以下简称“新世纪运通”)签署了《设备租赁协议》(NO.2013NCEL6180),约 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向承租人出租列明的租赁物;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 租赁物及供应商,对自己的选定负全部责任,供应商负责将租赁物运达承租人指定的交 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承租人负责验货,承租人签署验收确认书的第二日为起租日; 租赁物的租赁期限均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费将租赁物归还给出 租人,继续租用租赁物,或者以届时公平市场价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协议项下的每一 交易在各方以协议附件一租金明细单形式签署列明租赁物及其他相关条件的附件时生 效。

在上述《设备租赁协议》项下,国电通与新世纪运通实际发生了 3 笔交易,具体如 下:

A.国电通与新世纪运通签署《租金明细单》(2013NCEL6180-1),租赁以太网无源 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等,租赁期限 60 个月,租金总额 77,154,500.00 元,分 20 期季后 支付,前三期免支付,自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每期支付 4,538,500 元;预计交货期 2013 年 10 月。

根据《设备清单》《设备采购、租赁申请表》以及《验收确认书》,承租人已经自行 选定供应商设备,向指定供应商采购租赁设备并使用,由供应商交付给承租人并验收合 格。

B.国电通与新世纪运通签署《租金明细单》(2013NCEL6180-2),租赁以太网无 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租赁期限 60 个月,租金总额 94,826,000.00 元,分 20 期季后 支付,前三期免支付,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每期支付 5,578,000 元,预计交货日期 2013 年 12 月。

根据《设备清单》《设备采购、租赁申请表》以及《验收确认书》,承租人已经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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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供应商设备,向指定供应商采购设备并使用,由供应商交付给承租人并验收合格。

C.国电通与新世纪运通签署《租金明细单》(2013NCEL6180-3),租赁以太网无 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租赁期限 60 个月,租金总额 73,746,000.00 元,分 20 期季后 支付,前三期免支付,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止每期支付 4,338,000 元,预计交货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根据《设备清单》《设备采购、租赁申请表》以及《验收确认书》,承租人已经自行 选定供应商设备,向指定供应商采购设备并使用,由供应商交付给承租人并验收合格。

2013 年 9 月 11 日,新世纪运通向国电通出具《授权委托函》,授权国电通将《设 备租赁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项下设备全部出售给北京嘉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嘉德诚”),国电通所得货款按照《设备租赁协议》项下付款方式支付给新世纪运通。 同日,国电通与嘉德诚签署《设备买卖合同》(2013GDT6180),嘉德诚分三期向国电通 购买《设备租赁协议》项下 3 份《租金明细单》的设备,每次采购将分 20 期向国电通 支付货款,货款总金额 247,446,586 元,其中,第一期采购总额 77,694,590 元,第二期 采购总额 95,489,782 元,第三期采购总额 74,262,222 元,嘉德诚付款的期次、时间、每 期付款占该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与国电通向新世纪运通支付租金一致。此外,根据国电通、 新世纪运通、嘉德诚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签署的《备忘录》,嘉德诚指定新世纪运通作 为《设备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唯一供应商,因设备自身质量、供货方式、交货时间、 保修等一切关于合同标的而发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全部争议或纠纷,均由新世纪运通与嘉 德诚协商处理,国电通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 2015 年 6 月 11 日、2015 年 7 月 20 日嘉德诚、国电通、新世纪运通分别签署 的《变更协议》以及新世纪运通向国电通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国电通开具的发票,新世 纪运通同意累计减免国电通租金 2,895,000 元,租金总金额相应调整为 242,831,500 元; 同时,国电通同意减免嘉德诚应付买卖合同金额,买卖合同总金额相应调整为 244,532,329 元。

经核查,嘉德诚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期间累计向国电通支付 货款 244,532,329.00 元,国电通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期间累计向 新世纪运通支付租金 242,831,500.00 元,已分别履行完毕《设备买卖合同》、《设备租赁 协议》项下货款、租金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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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设备租赁协议》虽然名为设备租赁,但根据约定,出卖人、租赁物由承租人 国电通选择,租金金额与设备预定赔偿金及残值一致且与出售价格相当,反映了购买租 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 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从合同条款看,具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但根据 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在《设备租赁协议》签署后即将租赁设备出售,国电通实际上并未 占有、使用租赁物,其合同目的不是融资、融物,支付租金不是以使用租赁物为前提, 本质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合同转让、质押给金融机构情况

根据国电通的书面确认并经适当核查,国电通与新世纪运通签署的《设备租赁协议》 (2013NCEL6180)存在以下转让、质押给金融机构的情况:

A.向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转让债权

新世纪运通与国电通签署的《设备租赁协议》项下三份《租金明细单》中均明确约 定:“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即将该交易项下的全部应收租金以及就该应收租金所享受的一 切权利转让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本附件的签署和生效即视为债权转让 的通知;自转让日起,中信银行委托新世纪运通作为代理人,有权代表中信银行要求和 受领承租人根据主租赁协议及其附件应向中信银行清偿和履行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租 人承诺按照主租赁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时间将所示的任何到期租金款项电汇至新世纪 运通在中信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开立的共管账户。”

B.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质押应收账款

2018 年 9 月初,国电通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得知以下情况:

2016 年 6 月 28 日,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与新世纪 运通签订《回租租赁合同》《回租买卖合同》,开展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长城 国兴向新世纪运通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新世纪运通使用,租金总额为 220,137,294.53 元。 为担保《回租租赁合同》项下新世纪运通应付长城国兴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所有债务,长城国兴与新 世纪运通签署编号为长金租质担字(2016)第 0068-4 号《质押合同》,约定新世纪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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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在与国电通签订的编号为 2013NCEL6180 号《设备租赁协议》项下编号分别为 2014 NCEL6180-2-1、2013NCEL6180-1、2013 NCEL6180-2、2013 NCEL6180-3 号《租金明 细单》项下应收国电通的租金之应收账款 221,978,000 元向长城国兴提供质押担保,并 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

诉讼过程中,国电通申请对长城国兴提交的 2014NCEL6180-2-1 号《租金明细单》 及相关《设备清单》《设备采购、租赁申请表》《验收确认书》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的公章、“王立涛”人名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京盛堂司鉴 所[2019]文鉴字第 208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上的 “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检材上的“王立涛”签名 印章印文为打印形成。

(3)资金是否流向标的公司或国电通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以及国电通与新世纪运通、中信银行、长城国兴之间的资 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在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期间,国电通收 到新世纪运通 15 笔汇款合计 58,081,971.67 元,除此之外,国电通和标的公司在 2013 年 9 月 10 日《设备租赁协议》签署后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收到新世纪运 通、中信银行、长城国兴资金的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上述款项的记账凭证、收款凭证、发票、开票申请单、对应的 协议以及为履行该协议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付款凭证、付款申请单、报销支付单、验 收 / 结算文件等,并根据国电通的书面确认,上述新世纪运通向国电通支付的 58,081,971.67 元系“北京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建设工程项目”EPC 承包建设合同项 下的工程款。具体 EPC 承包建设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如下:

2014 年 9 月 24 日、2014 年 10 月 24 日、2015 年 11 月 20 日,国电通分别与新世 纪运通签署《北京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一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北 京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二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北京电力光纤到户 和宽带网络三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以 EPC 总包方式进行电力光纤到 户和宽带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承包范围为小区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建设施 工总承包,新世纪运通承担项目建设的投资,除约定的工程款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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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含网络设备 OLT、ONU 等)、技术、施工成本、数据中心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合同 价款总计分别为 43,214,800 元、98,416,800 元、99,619,200 元,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 签订之日起 10 天内支付合同额的 10%、工程开工确认之日起 10 天内支付合同额的 40%、 工程完工确认之日起 10 天内支付合同额的 30%、完成初验之日起 10 天内支付工程款的 10%、完成终验之日起 10 天内支付工程款的 10%;验收进度款以完工实际结算金额为 支付依据,鉴于约定的合同额为评估价,按实际结算金额多退少补。

根据国电通的书面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部分 已经完成,二期建设工程项目部分完成,因新世纪运通无法支付剩余工程款,一期、二 期建设工程项目剩余部分和三期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

为履行《北京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一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国 电通与北京市电话工程公司、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签署设备采购、工程 分包、劳务分包、服务、库房租赁合同等,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期 间,累计支付设备款、工程款、服务费、租金等合计 29,823,518.82 元。

为履行《北京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二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国 电通与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签署设备采购、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服务 合同等,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期间,累计支付设备款、工程款、服 务费等合计 16,517,385.45 元。

基于上述,相关 EPC 承包建设合同经双方合法签署且其中一期、二期建设工程项 目已实际实施,国电通在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期间收取新世纪运通的 58,081,971.67 元系该等 EPC 承包建设合同项下工程款,具有合同依据。至于新世纪运 通用于支付该等工程款的资金来源,国电通并不知情,亦不影响国电通根据 EPC 承包 建设合同收取工程款的合法性。

此外,新世纪运通质押《设备租赁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系长城国兴基于其与新世 纪运通签署的《回租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项下的租金及其他应收款项。长城国兴基于 《回租买卖合同》向新世纪运通支付的两笔设备购置款(金额分别为 65,229,868.90 元 和 134,770,131.10 元,合计 2 亿元)付款时间分别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和 2016 年 7 月 7 日,而新世纪运通向国电通支付的工程款最后一笔发生于 2016 年 6 月 3 日,长城国兴 向新世纪运通支付 2 亿元设备购置款的时间晚于新世纪运通向国电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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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1,971.67 元的时间,因此,该 58,081,971.67 元的资金不应该来自于长城国兴。

此外,经核查,前述国电通与新世纪运通签署的《设备租赁协议》 (NO.2013NCEL6180)、《北京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一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 设合同》《北京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二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北京 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三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 在国电通和中电普华的内部重组中均保留在了国电通,未划转至中电普华。

(二)到账是否合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冻结、诉讼 等情况

1 、到账是否合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如上所述,新世纪运通向国电通支付的 58,081,971.67 元系履行《北京电力光纤到 户和宽带网络一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北京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二 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项下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资金到账合理,国电通 根据 EPC 承包建设合同收取工程款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资金用途不存在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1)关于新世纪运通向长城国兴质押应收账款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 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 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在合同并未约定不得转让、质押的情况下,新世纪运通将其在《设备租赁协 议》项下的应收账款权利转让或者质押属于其自身权利的行使。虽然新世纪运通在《设 备租赁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质押权利实际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与长城国兴签署《质押合 同》并伪造一份《租金明细单》损害了长城国兴的利益,但该行为系新世纪运通的单方 行为,国电通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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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国电通收取新世纪运通 58,081,971.67 元工程款

国电通收取新世纪运通支付的 58,081,971.67 元工程款具有合同依据,且国电通已 经履行了合同项下与该等工程款对应的义务,收取该等款项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 、是否存在冻结、诉讼情况

经核查,国电通与招银金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不涉及诉讼、冻结情况,与融资租 赁公司签署的租赁类合同中,因与新世纪运通签署的《设备租赁协议》(2013NCEL6180) 财产被质押,涉及 1 宗诉讼,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冻结、诉讼情况,具体如下:

2018 年 8 月 31 日,因新世纪运通未足额支付《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租金,长城国 兴起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1)新世纪运通支付欠付租金 137,234,526.43 元及违约金、 租赁物留购费等,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确认其对新世 纪运通在《设备租赁协议》(2013NCEL6180)项下所享有的对国电通的应收账款享有 合法质权,并判令国电通在 202,066,380 元的范围内对新世纪运通欠付长城国新的租金 及相关费用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诉讼过程中,基于长城国兴的申请,北京二中院裁定对新世纪运通、新世纪国际租 赁有限公司、国电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共计限额 137,235,526.43 元,并据此冻结了 国电通持有的中电飞华 67.31%股份以及国电通银行账户资金 137,235,526.43 元。随后, 北京二中院解除国电通持有的中电飞华 67.31%股份的冻结,该等股份并已经无偿划转 至信产集团,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9 月 19 日,北京二中院作出(2018)京 02 民初 255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1)无法确认国电通与新世纪运通签有 2013NCEL6180-2-1 号《租金支付明细单》,认 定国电通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付清了 2013NCEL6180-1、 2013NCEL6180-2、2013NCEL6180-3 号租金明细单项下的全部租金,长城国兴主张国 电通在上述合同项下对新世纪运通存在应付租金,没有事实依据;(2)判决驳回确认长 城国兴对新世纪运通在设备租赁协议项下所享有的对国电通的应收账款享有合法质权、 判令国电通在 202,066,380 元的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的请求。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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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1、中电飞华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除国电通与新世纪运通的《设备租赁协议》

  • (2013NCEL6180)被转让和质押外,国电通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与融资租赁公司 签署的租赁类合同不存在被转让和质押的情形;

2、除新世纪运通向国电通支付 58,081,971.67 元工程款外,自《设备租赁协议》签 署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资金从中信银行、长城国兴、新世纪运通流入 标的公司或国电通的情形;

  • 3、国电通收取新世纪运通 58,081,971.67 元系北京电力光纤到户和宽带网络一期、

  • 二期建设工程项目 EPC 承包建设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该等合同经合法签署并实际履行, 国电通收取该等资金具有合同依据,资金到账合理,资金用途不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形;

4、国电通在相关租赁类合同质押、转让以及收取 58,081,971.67 元工程款过程中不 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国电通不是本次交易的参与方,其负责《设备租赁协议》及 EPC 承包建设合同履行的业务部门在本次重组中未划转至中电普华,国电通进行该等交易以 及涉及冻结、诉讼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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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 :中电飞华开展目前的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否开展 固定电话放号业务(语音接入业务),链路、裸光纤等网元出租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 传送业务,固定网络专线电路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跨地区光纤建设业务, 在国内开展城际省际互联网传输业务,租赁网络资源后转租业务,采用 OFDM 技术依 靠 220V 电力线接入小区的互联网接入业务,是否涉及无证非法经营该等业务;根据《关 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1732 号)和《关于 集中力量核查违规线索查处违法企业的函》(工信部信管函[ 2018282 号),进一步核 “ ” “ ” 查中电飞华是否存在 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 、 层层转租问题 的情况;是否 非法运营230MHz 电力无线专网,自建包括北京、上海等24 个城市在内的承载网。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回复

(一)中电飞华从事目前的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 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 和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 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 务的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相应分为《基础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 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基础电信业务分为固定通信业务、蜂窝 移动通信业务等 12 个业务子类,增值电信业务分为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互联网 虚拟专用网服务、信息服务业务等 10 个业务子类,部分业务子类又分为若干细分子类。

中电飞华不从事基础电信业务,从事增值电信运营业务,主要向用户提供国内互联 网接入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其中,中电飞华的互联网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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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服务主要是面向企业用户,通过光纤、无线接入等传输技术,提供高速互联网出口带 宽、楼宇宽带等互联网接入上网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服务(即 VPN 业务)主要是 在公用网络的基础上进行加密通信,向用户提供跨地区或同城的专用网络服务;互联网 信息服务是通过网站开展经营,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搜索、信息内容等网上应用 服务。

中电飞华现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经营许可证编号:B1-20080095),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经营的 业务种类、服务项目和业务覆盖范围为: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 作服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天津、上海、深圳;2、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北 京、天津、石家庄、沈阳、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福州、厦 门、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昆明、西安;3、互 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天津、廊坊、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朝阳、 锦州、长春、吉林、通话、哈尔滨、上海、南京、苏州、徐州、杭州、绍兴、合肥、福 州、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 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证书有效期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 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

此外,中电飞华还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京 ICP 证 000060 号),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 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

因此,中电飞华已经就其目前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取得了必要的许可,未从事基础 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中电飞华是否开展固定电话放号业务(语音接入业务),链路、裸光纤等网 元出租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固定网络专线电路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 业务,跨地区光纤建设业务,在国内开展城际省际互联网传输业务,租赁网络资源后 转租业务,采用 OFDM 技术依靠 220V 电力线接入小区的互联网接入业务,是否涉及 无证非法经营该等业务

根据中电飞华的书面确认并经适当核查,中电飞华经营相关业务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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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电话放号业务(语音接入业务)

固定电话放号业务(语音接入业务)是指通过有线方式向用户提供固定电话号码和 话音通信服务,进而实现用户间的相互通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固定通信业务(A11)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 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固定连接起来,向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服务,进而实 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固定通信业务在 此特指固定通信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电话放号业务(语音接入业 务)属于固定通信业务。

中电飞华不从事固定电话放号业务(语音接入业务)。

2011 年 10 月 27 日,中电飞华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铁 通北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北京”)签署《企业固移通 业务服务协议》,铁通北京、移动北京为中电飞华提供企业固移通业务,将机主为中电 飞华并由铁通北京提供运营服务的固定电话、机主为中电飞华或中电飞华企业成员并由 移动北京提供运营服务的移动电话组成综合虚拟网,综合虚拟网内电话可以实现短号互 拨,享受通话资费优惠;中电飞华可申请增加或删除综合虚拟网内电话,固定电话产生 的费用由中电飞华向铁通北京支付;中电飞华申请开通和变更企业固移通业务,应按铁 通北京、移动北京要求格式提供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及对应的综合虚拟网短号 码清单,保证中电飞华企业成员自愿委托中电飞华进行综合虚拟网管理。

上述协议签署后,中电飞华向铁通北京申请固定电话号段,将经申请同意启用的号 段以及既有号段纳入综合虚拟网。除自用外,在相关企业自愿委托中电飞华进行综合虚 拟网管理的前提下,中电飞华将铁通北京提供的部分固定电话号段给相关企业使用,该 等号段由铁通北京同意启用并提供,入网、开通、话音通信等运营服务均由铁通北京提 供。

在该项业务中,中电飞华为相关企业提供代缴话费、代申请号段和开通语音业务等 综合虚拟网管理服务,但并不为相关企业提供放号和话音通信服务,该等放号和话音通 信服务由持有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铁通北京及移动北京提供。

2 、链路出租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在国内开展城际省际互联网传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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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路出租业务是指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面向公共用户提供的国内端到端的数据 传送业务, 属于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A24-1)。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A14-2)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 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 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 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在国内开展城际省际互联网传输业务包含在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A14-2)中, 指跨省开展该项业务。

上述业务均属于数据通信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帧中继、 异步转换模式(ATM)网、X.25 分组交换网、数字数据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 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A14)包括:互联 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A14-4)。其中,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 IP(互联网协议)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 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 送的业务。提供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 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根据组建网络的范围,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分为互 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A14-1)、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A14-2)、互联网本地数 据传送业务(A14-3)。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A24)包括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4-1),是指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 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IP 承载网、ATM 网、X.25 分组交换网、DDN 网、帧中 继网络的数据传送业务等。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虚拟IP 专线数 据传送业务、PVC 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不 含IP-VPN)业务等。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应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 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应租 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经核查,中电飞华不从事数据传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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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裸光纤等网元出租业务,固定网络专线电路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跨 地区光纤建设业务,租赁网络资源后转租业务

裸光纤出租业务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光纤租赁业务。跨地区光纤建 设业务包含在裸光纤出租业务内,指跨省、市区域开展的裸光纤建设并出租、出售业 务。固定网络专线电路业务指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

上述业务均属于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A26)。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A26)是指建设 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 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 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设施和国内通信 设施,其中,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主 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 星地球站、卫星空间段资源、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带宽、光通 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 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 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卫星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 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通信设施的建设、出租业务属于基础电 信业务。其中包括:(1)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A11-4),该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 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 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2)国内通信 设施服务业务(A26)。(3)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A25),该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 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网络接口(UNI)相连接的接入设施 服务业务,包括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经 营者应建设位于 SNI 到 UNI 之间的无线/有线接入网络设施或者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 展无线/有线接入网络设施或者驻地网内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是基于基础电信业务开展的,需要使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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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电信的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等资源。

中电飞华不建设并出租 、出售 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 也不租用上述资源后直接转租, 而是通过向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租用光纤、互联网出口等 网络元素,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 、互联网虚拟专用网 服务。鉴于中电飞华持有覆盖互 联网接入服务 业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服务业务 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电飞华 租用基础电信运营商链路和光纤等开展互联网接入、 互联网虚拟专用网 服务不存在法律 障碍。

4、采用 OFDM 技术依靠 220V 电力线接入小区的互联网接入业务

此业务指采用 OFDM 调制解调技术,将信号耦合进电力线,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 入服务。中电飞华历史上曾经开展过此项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B14)是指利用接 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 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 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经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采用的接入技术、接入手段作出 强制性规定和要求,中电飞华作为持有覆盖互联网接入业务的《增值电信经营业务许可 证》的运营商,采用 OFDM 技术依靠 220V 电力线接入小区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并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电飞华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经过业务调整转型,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日,中电飞华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主要面对企业用户开展,已经停止了采用 OFDM 技术 依靠 220V 电力线接入小区的互联网接入业务。

(三)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1732 号)和《关于集中力量核查违规线索查处违法企业的函》工信部信管函[ 2018282 “ ” “ ” 号,进一步核查中电飞华是否存在 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 、 层层转租问题 的情况

1 、中电飞华网络接入资源的获得、使用情况

工信部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颁布的《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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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信管函[2017]32 文,以下简称“《32 号文》”)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 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 IP 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 全面自查,切实整改以下问题:…… 2.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IDC、ISP、CDN 企业不得私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不得使用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 IP 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3.层层转租问题。IDC、ISP 企 业不得将其获取的 IP 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用于经营 IDC、ISP 等业务。

如前文所述,中电飞华自身不建设、运营、出售、出租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而是 通过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有资质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签署协议,租用数字 电路、网络专线等,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互联网虚拟专用网服务。

中电飞华在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漳电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等签署的接入服务协议中, 主要合同义务均为保证所提供的宽带专线达到通路可用率平均 99.9%等,并提供技术支 持相应,按带宽收取租赁费,提供的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线路的全程连接、调通、 测试、运行维护等,保证线路畅通。

2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情况

针对前述《32 号文》的要求,2018 年 11 月 26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 局下发《会议通知》(工信管函[2018]2161 号),通知包括中电飞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 股份公司、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 54 家企业, 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参加专题会议,明确相关政策要求,督促企业自觉规范服务行为。 上述专题会议的目的系对《32 号文》进行解读,并对一定规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 集体进行政策宣讲和约谈(前三批已经约谈了 146 家,本次为第四批),会议要求与会 企业组织内部全面自查和整改,确保守法合规经营。会后,中电飞华根据《32 号文》 规定和会议精神,进行自查形成了《北京中电飞华公司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并已提交工 信部通信管理局。根据该报告,中电飞华网络资源来源合法,没有利用非法资源开展经 营,未发生层层转租问题。工信部通信管理局未就中电飞华上述自查整改报告提出意见。

此外,《32 号文》还要求各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 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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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工作中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将其行为依法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许可证到期时 依法不予续期。

经核查,中电飞华在该次清理规范活动中,未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 亦未被认定为年检不合格或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工信部并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为中 电飞华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 B1-20080095)。

3 、核查违规线索查处违法企业情况

根据工信部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集中力量核查违规线索查处违法企业 的函》(工信部信管函[2018]282 号,以下简称“《282 号文》”),工信部已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部分企业自建传输设施、非法经营和层层转租宽带等违规 线索,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专项攻坚小组,研究部署违规线索核查和违法企业处置事宜。 工信部要求各通信管理局逐一核查前述专题会议提供的违规线索,逐一确认相关企业经 营行为的合规性,各基础电信企业加强网络接入资源管理和技术监测,全面核查用户信 息,及时发现违规问题,防止通信资源被用于非法经营。根据《282 号文》所附《疑似 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纳入核查范围的包括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47 家,中电飞华不在前述通 报的 47 家疑似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中。

根据前述专题会议要求,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共约谈处理企业 37 家。在实地检查中,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依托专家技术团队,对其中十余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验收;对拒不 配合检查的一家公司,结合举报线索,抽调了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以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 院等专家组成了检查组,最终确认了其违规事实,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对其实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经核查,中电飞华未在 前述行动中被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约谈或者调查。

(四)是否非法运营230MHz 电力无线专网,自建包括北京、上海等24 个城市在 内的承载网

1、230MHz 电力无线专网

230MHz 电力无线专网指根据智能电网终端通信接入网需求,与电力专用230MHz 频 谱有机结合,基于离散窄带多频点聚合、动态频谱感知、软件无线电等关键技术,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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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定制开发的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是终端通信接入网一种重要的通信方式。终端通信 接入网是电力系统骨干通信网络的延伸,提供配电与用电业务终端同电力骨干通信网 络的连接,实现配用电业务终端与系统间的信息交互,具有业务承载和信息传送功能。

2018 年8 月31 日,工信部印发《关于调整223-235MHz 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频 率使用规划的通知》(工信部无[2018]165 号),规定提高223-235MHz 频段(统称230MHz 频段)利用效率和效益,满足电力、燃气、人防、水务等行业无线数据传输和能源互 联网应用需求,采用共网模式,使用230MHz 频段和时分双工(TDD)方式载波聚合、 动态频谱共享技术。

230MHz 电力无线专网由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网省公司投资建设,用于满足电力 系统发、输、变、配、用环节的业务通信需求。中电飞华接受委托承担了国家电网公 司电力无线专网顶层设计规划及试点建设工作,但自身并不运营,该项业务属于中电 飞华通信网络建设业务的内容。

中电飞华持有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 可证编号:1-1-00076-2006)、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核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 资质证书》(证书编号:XZ111002009040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1085344),承建230M 电力无线专网不存在重大法 律障碍。

2、自建包括北京、上海等24 个城市在内的承载网

中电飞华拥有承载网,指的是承租基础电信运营商等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自建 部分设备和系统,从而可以在网络覆盖范围内向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虚拟专 用网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其中,中电飞华自建部分的建设内容主要是虚拟网设备和 配套系统建设,其中配套系统建设主要包括新建站内光缆、通信电源系统扩容改造、 机柜购置及机房改造。

因此,中电飞华的承载网不涉及传输网络、网络元素的建设和出售、出租业务, 未从事基础电信业务中的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同时,鉴于中电飞华拥有的是跨地区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获准的业务覆盖范围包括北京、上海等41 个城市,互联网虚拟专用网服务业务获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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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覆盖范围包括北京、上海等24 个城市,因此,在该等城市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不 存在法律障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中电飞华已经就其目前从事的增值电信业务取得了必要的许可,未从事基础电 信业务,无需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中电飞华未开展固定电话放号业务(语音接入业务)以及链路、裸光纤等网元 出租业务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固定网络专线电路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 务、跨地区光纤建设业务、在国内开展城际省际互联网传输业务 ;中电飞华历史上曾 开展采用 OFDM 技术依靠 220V 电力线接入小区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开展此项业务并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电飞华不存在无证非法经营该等业务的情况。

3、中电飞华不存在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层层转租问题,不在工信部通 报的疑似存在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层层转租问题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名单中, 在工信部组织的自查中,亦未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中电飞华在前述清理规范活动中,未 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亦未被认定为年检不合格或被列入不良信用记 录。

4、中电飞华承担国家电网公司230MHz 电力无线专网顶层设计规划和试点建设工 作,但自身并不运营,从事该业务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中电飞华的承载网中自建部 分的建设内容主要是虚拟网设备和配套系统建设,未从事基础电信业务中的通信设施 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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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 :中电飞华从事互联网接入业务的定价是否公允。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回复

(一)中电飞华互联网接入业务的定价原则

中电飞华互联网接入业务的收费标准是基于中电飞华的标准价格体系,参考市场价 格水平,根据客户需求及具体情况执行差异化的价格策略,其主要收入来自于企业用户, 标准价格如下表:

带宽 月租费(元/月) 月租费(元/月) IP 地址租用费
(元//个)
BGP 双线接 单线接入
10M 8,000
5,800

50
20M 15,000
10,000

50
50M 35,000
21,000

50
100M 59,000
43,000

50
200M 112,000
85,000

50

根据地域差异(地域消费能力的高低),互联网接入难度(施工难度、长途专线距 离、工期要求等),服务品质的差异(服务响应时间等),竞争差异(争取用户、抢占市 场份额等)等具体情况,不同用户的实际价格与上述标准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中电飞华互联网接入业务面向国家电网系统内客户及系统外客户的定价原则不存 在较大差异,典型合同的对比如下:

单位:元/年

单位:元/年 单位:元/年
国家电网系统内客户 国家电网系统外客户
客户 提供服务 价格 客户 提供服务 价格
A 500M 1,050,000.00 D 500M 1,050,000.00
B 50M+150M 675,600.00 E 200M 690,000.00
C 10M专线 169,200.00 F 8M专线 192,000.00

注:因保密条款的约定,具体客户名称以字母代替

(二)中电飞华互联网接入业务定价与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对比

经咨询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的售前客服及客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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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其面向企业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标准价格体系如下,具体价格根据客户具体 情况有所波动。

单位:元/月

单位:元/月
带宽 中电飞华 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 中国移动
BGP
双线接入
BGP
单线接入
BGP
双线接入
BGP
单线接入
BGP 接入 BGP 接入
10M 8,000 5,800 7,800 6,500 6,500 7,600
20M 15,000 10,000 14,829 12,357 / /
50M 35,000 21,000 35,673 29,727 25800(45M) 33,800
100M 59,000 43,000 68,400 57,000 56,400 66,300
200M 112,000 85,000 132,300 110,250 / /

根据上表,中电飞华面向企业用户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标准价格与基础电信运营商 的标准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定价公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电飞华从事互联网接入业务的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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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7 :中电飞华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 或个人进行备案的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回复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第五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规定,拟通过接入经营性 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 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 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 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 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相关工作要求,对于由中电飞华提供互联网接 入服务的从事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客户,中电飞华为其代办备案手续。为此,中电 飞华已按照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要求自 2013 年建立备案系统平台,直接对接北京市通 信管理局的备案系统数据库。中电飞华在接到互联网接入服务需求后,会要求客户申报 是否拟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在上述自建备案系统中填写拟开展非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的客户的备案信息后直接提交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数据库中,待北京市 通信管理局审批通过后,方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后续发现有客户开展非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但未申报的,中电飞华会及时代其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中电飞华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工信部网站备案查询官方网站 (http://beian.miit.gov.cn),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由中电飞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 务的、且自行申报或后续被发现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客户,均在工信部网站 备案系统进行了备案。

根据中电飞华的书面确认并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bjca.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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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中电飞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为未经备案从事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受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报告期内,中电飞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程序对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从 事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代办备案,中电飞华不存在因为未经备案从事非 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受到主管通信管理局行政处 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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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核查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天万 周梦宇

孟 娇 邹栊文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谭 畔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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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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