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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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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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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关于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大成川法意字第 027 号

致: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硕之律师、黄嘉瑜律师参加了公 司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 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 号国信广场18F 电话:028-87039931,传真028-87036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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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 对相关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 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召开并形成决议,决定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公告了《四川岷江水利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 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有才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08,003,03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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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 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公告》 的全部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四川省电力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审议公 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表决。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监票工作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完成。本次股东大会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每 项提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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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关于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张硕之 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黄嘉瑜 律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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