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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r 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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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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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英捷法字第 39 号
致: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戈、畅游律师出席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形、表决程序等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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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 2007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 决定于 2007 年 3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通知各 股东。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二十日以前通知了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第 51 条、第 59 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06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第 60 条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吕道斌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公司章程》第 73 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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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62,062,51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1.98%。
同时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在任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 提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通知》中载明的全部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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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262,062,5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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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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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通知》的全部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会议上宣布的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 会对下列提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公司 2006 年度报告及摘要》,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2)审议《公司 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3)审议《公司 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4)审议《公司 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5)审议《公司 200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经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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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各项提案均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第(1)至第(6)项提案以普通决 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 104 条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 存档。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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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 戈
经办律师:畅 游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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