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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GRID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y 3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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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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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畅游律师出席公司于 2005 5 28 2004 年 月 日召开的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 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它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有效性;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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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5 4 25 2005 5 年 月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年 月 28 2004 2005 4 27 日召开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年 月 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105 30 公司法》第 条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提前 日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的规定。
2005 5 28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按通知确定的时间,于 年 月 107 日上午十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大道营门口路 号白芙蓉宾馆会议室准 时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86,543,720 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 会议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尹友中先生主持。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2004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报告及摘要;
2004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4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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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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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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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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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积金转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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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六)审议通过了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年度财 务审计工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畅 游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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