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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power Semiconductor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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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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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0-039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22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2.7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509,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0,106,694.50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459,493,305.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存入募 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A10026 号)验证确认。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159,493,300 元和自有资金 5,174 元对公司控 股子公司上海道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道之”)增资,上海道之另一 股东浙江兴得利纺织有限公司将对上海道之进行同比例增资 801,526 元,增资额 将全部进入注册资本,用于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用 IGBT 模块扩产项目。为保障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上海道之与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和保荐 机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增资款项将专门用于相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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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道之与公司作为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将和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 如下:

如下:
甲方一 甲方二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专户
余额
募集资金
用途
嘉兴斯达
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
上海道之
科技有限
公司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嘉兴
分行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33040401
60000630
548
15,949.33
万元
新能源汽车
用IGBT模块
扩产项目

三、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上海道之科技有 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丁方为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4040160000630548,截止 2020 年 6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15,949.33 万元。该 专户用途为甲方二新能源汽车用 IGBT 模块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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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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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 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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