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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power Semiconductor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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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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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0-017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于2020 年3 月27 日以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 年4 月7 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 人,实到董事7 人,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华先生主持,本次 董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 一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二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沈华回避表决。
( 三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全文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四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五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5,278,512.36 元。母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净 利润 72,292,932.58 元,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 7,229,293.26 元后,加上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239,161,659.98 元,扣除 2019 年分配的现金股利 9,991,200.00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 357,219,679.08 元。
公司 2019 年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权益派发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160,00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4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 股利 40,640,000.00 元(含税)。剩余利润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 六 )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 共计 70 万元人民币。公司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境内审计机构,并确定其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为 70 万元(若有其他事项,报酬另议)。
全文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七 )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考核情况与 2020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2019 年度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领取薪酬 483.64 万元(税 前);在公司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津贴合计每年 21.00 万元(税前)。
-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考核情况
2019 年度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领取薪酬 483.64 万元(税 前);在公司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津贴合计每年 21.00 万元(税前),按月发放。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激励和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公司效益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经研究,拟定 2020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 1)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具体职务的董事,薪酬按照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不领取董事薪酬;在公司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具体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 2)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
- 3)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2020 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 9 万元(税前)。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涉及董事自身薪酬事项的, 该董事按照规定执行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 ( 八 )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公司就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测及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予 以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 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目前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未预见 2020 年有发生关联交易的需求,如后 续因经营需要,公司会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 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根据 2019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未发生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九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提供担保及相 关授权的议案》
为满足 2020 年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求,计划在公司 2020 年 合并报表范围内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增加不超过等值 人民币 20,000.00 万元的各类长短期融资,融资结构以借款、授信为主,融资主 体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计划在 10,000.00 万元额度 内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 况调剂使用;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可在额度内签署担保协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等资产为额度内的贷款提供 抵押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 十 )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2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2,000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16,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一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规定,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拟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嘉兴斯达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对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 2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年【】月【】日在上 |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 万股,于2020年2月4日在上海证 |
|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券交易所上市。 | |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万元。 |
| 4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
| 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6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式。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
| 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8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
|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
| 9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
|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
|---|---|---|
| 10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11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
|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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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13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1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 在其它公共传媒上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不得以 新闻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在其它公 共传媒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的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或答记 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其他 内容未作变动。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十二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内控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为了使内控 制度更有效衔接,现决定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制度》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拟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 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 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中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2. 《信息披露制度》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 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 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交易所和 证券监管部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 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交易所和证券 监管部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 |
|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 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2 |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 |
| 3 |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
|---|---|---|
| 4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 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 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 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 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
| 5 |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 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 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
| 6 |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 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巨潮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和公 |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 式公告。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网站上披 露。 |
| 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 在证券时报上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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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 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 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 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 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 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 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并加盖董事会 公章;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 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并加盖监 事会公章;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 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 交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4.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 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 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 |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 下列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 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 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 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 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并加盖董 事会公章;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 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 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 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 公章; 4.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 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 |
| 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 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 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 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 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 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
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 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 董事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 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 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 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 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 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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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三)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 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 他事项的临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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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后续章节序号依次变更 | |
| 10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
|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 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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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删除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 12 | 新增: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九 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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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新增: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 发行新股后,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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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报送的证 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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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 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酬情 |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 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 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 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 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薪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 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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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 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 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 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 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 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7 |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 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
|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18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19 |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 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 标准时;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 |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 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 报告;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 露的标准时;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
|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十)重大的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目; (十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 时; (十六)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承包等)的订立、变更和 终止; (十七)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重大亏损或者 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二十)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 (二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二)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特定股东以及上市公司 董监高计划减持公司股票; (二十三)公司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的股份达到 5%,或持有公司 |
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十)重大的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 (十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 标准时; (十六)重要合同(借贷、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十七)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 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 司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二十)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 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 (二十二)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特定股东以及上 市公司董监高计划减持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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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 减变化达 5%以上; (二十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 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 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 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 重大变化; (二十七)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所形成的 相关决议;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 影响; (三十)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十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 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三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
票; (二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1/3 以 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五)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 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 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 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作出增资、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 决定; (二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 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所形成的相关决议; (二十八)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 生显著影响; (二十九)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三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 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 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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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 (三十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三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质押、抵押; (三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四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四十一)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 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四十二)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 的其他重大信息。 |
(三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 状态; (三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 押、冻结或者被质押、抵押; (三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 收益; (三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三十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 债; (三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三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四十)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 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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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四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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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 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 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 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 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 |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 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 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 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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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 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 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 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 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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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21 | 第四十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 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 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 四十八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
第五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 收入视为第五十条所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 |
| 22 | 第五十一条 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 易;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 联交易。 |
第五十三条 披露的关联交易包 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交易;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关联交易。 |
| 23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 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
|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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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新增:第五十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 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条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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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新增: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 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 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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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新增: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 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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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新增: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 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 方案实施公告。 |
| 28 | 新增:第六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 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 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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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新增:第六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 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 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 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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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新增:第六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 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按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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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新增: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 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 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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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后续章节序号依次变更 | |
| 33 | 第七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 |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科兴 路988号 邮编:314006 电话:0573-8258 6699 传真:0573-8258 8288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 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 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 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 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科兴路988号 邮编:314006 电话:0573-8258 6699 传真:0573-8258 8288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 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 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 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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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 告的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及公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35 |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并于上市后生效。 |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拟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
|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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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新增: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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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后续章节序号依次变更 | |
| 4 |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 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前向公司承诺在上述 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 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和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5 |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
|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 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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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 明会议时间、地点。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 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7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
| 8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
| 拒绝。 | 任何理由拒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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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10 |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所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所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
|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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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12 | 新增: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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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后续章节序号依次变更 | |
| 14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
|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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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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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三 )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 度》、《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上制度具体内容请详见同日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披露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十四 )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
为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拟任命李君月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君月女士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具备担任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十五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一步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 资产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拟授权公 司管理层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万元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
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理财产品,其中: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35,000.00 万元,闲置自由资金额度不超过 15,000.00 万元。期限为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次有权授权机构批准作出新的决议前有效。在上述额度在决 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 十六 )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依据财政部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9 年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 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本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 变更,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 十七 ) 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的议案》
2019 年末,公司各项资产减值余额合计 5,423,722.52 元,其中,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 4,889,668.73 元,存货跌价准备 534,053.79 元。本次计提影响影响 2019 年度利润 5,423,722.52 元。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资产因本年度末无减值,故均未计提减值。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 十八 )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