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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power Semiconductor Ltd. AGM Information 2020

Apr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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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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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斯达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 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 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上交 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 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 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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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 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 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九条和第 十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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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公司 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 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 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 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 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 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交 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 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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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 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的数 量总和。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 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相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 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和相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 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 票视为无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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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 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 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 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 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 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 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 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 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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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 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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