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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云创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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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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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305 证券简称:云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1-088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系列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云创 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 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 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2 个交易日前,向中证登提供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 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 视为弃权。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 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 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 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 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 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