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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云创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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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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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305 证券简称:云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1-075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系列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 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 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 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 尽快 、 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 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 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 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 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 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 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 承诺。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 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 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
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上市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 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