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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uar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Mar 2, 2017
57614_rns_2017-03-02_0009db60-71dd-4fd4-827c-0b348405e5f0.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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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17 年2 月21 日在公司法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 名单》;
2、公司于2017 年2 月21 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 名及职务予以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 年2 月21 日起至2017 年3 月2 日止,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人员可通过书面及通讯 方式向公司反馈意见。在张榜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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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名单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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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产生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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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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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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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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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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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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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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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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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列入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3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