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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JIANGSU)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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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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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及其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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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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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人: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 或者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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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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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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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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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 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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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首席运 营官、首席技术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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