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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JIANGSU)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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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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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 本制度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 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 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本所“上证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 证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 培训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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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证交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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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中小投资者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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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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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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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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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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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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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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